知名飲料連鎖店做了一件我從未聽過的事情,過完年後再發薪資,這是否合理可行?新聞報導的時候,就接到了幾通詢問的電話,公司的理由看似正常,但薪資與年終獎金是不同的概念,我想此間企業真的是搞不清楚狀況,今天以此篇新聞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昨天的演藝人員的文章,我似乎有部份沒有寫到,也謝謝看倌們的提醒,我稍後會將文章的內容做補充及修正,忙中就忘了細節,感謝你們,讓我又進步了。
案件內容:
知名飲料連鎖店以二月份只有5個工作天,計算員工薪資來不及為由,以內部公告的方式,告知所有員工要延至二月十七號才發資,引發員工反彈,目前勞動主管機關已介入調查,但企業仍認為已有公告,且不會更改,並對是否有年終獎金避而不談,此舉是否正當,引發大眾討論。
看清楚是否有約定此種條文 |
一、要看勞動契約中關於薪資發放的條文規定為何:
大多勞動契約的條文中,對於薪資發放都會有所規範,但大都只有約定發薪日如果遇上例假日、休假日的話,是會有做延後一日至營業日再發薪的規定,所以…要先看勞動契約中的條款才可以判定是否有違法的情形。
二、發薪的日期是一種勞動條件,任意更動是否違法?
發薪日期就是一種勞動條件,所以要更動任何的條件,都要告知勞工且「經由勞工同意」,這個更動才是真正的合法,承接上一點的論述,如果連鎖飲料店沒有上述的約定,逕以公司內部公文通知員工延遲發薪的話,那麼就可以裁定該企業違法,給予裁罰。
三、該間連鎖飲料店會遇上什麼狀況:
我不知道該企業的發言人有沒有法律的底子,但這種做法真的是一種賠了夫人又折兵的方式,我先說說會有什麼狀況發生:
勞動主管機關上門查核:
每年春節前,就是勞動檢查的旺季,上個星期開始11項勞動檢查就是一個最好的證明,其中針對服務業可說是每年必查的重點,這個時間點出這種事情,只會讓勞動檢查找上門而已。
過年期間營收大受影響:
過年期間不用開門做生意?如果不給員工薪資的話,是否會影響員工的士氣及工作效率?光是這個就有可能影響過年期間的營收,請問這樣值得嗎?
未知的勞資爭議將會大增:
這間知名連鎖飲料店勞動條件真的都合法嗎?我個人劃上一個大問號,因此我個人可以想到該企業會開始產生很多勞資爭議,連年都不給員工好過的企業,敢出來說自己沒有問題嗎?我想繼續看下去就可以知道了。
結語:
也許該企業的理由甚至是條款都是合法,但就如同我之前所說的,很多狀況常常都是發生在「情理」的基礎點之上,不讓員工過個好年,這比不發年終獎金還嚴重,而這個惡果我想該間企業應該很快就會嚐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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