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31日 星期日

即時新聞分析:演員孟庭麗拍戲過勞昏倒,演藝人員是否適用勞基法呢?


有一陣子沒有寫這種即時性的文章,被一位前輩Cute掉了,我請她等候我半個小時,我把資料準備好了,來與各位分享一下目前演藝人員的過勞與改善之道,我們為什麼都要等到有人倒下甚至是走了才會驚覺問題的嚴重性呢?就如同上週高鐵的事件是一樣的,我們真的不能把娛樂性、方便利建立在從業人員的身上,否則這種新聞事件將會一直的發生,今天這一篇文章不為了什麼,只因為我覺得演藝人員長期權利受到忽視,聽說賴局長要主動去調查,那麼小弟我就先用文章告訴大家基本的概念與想,最後也希望孟小姐能夠清醒過來,恢復健康。



一、演藝人員是否適用勞基法呢?

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我們讓文件來說話,我們來看看上面的適用行業別分類表,就可以很清楚的是否有適用,早在民國73年就明文規定,因此過勞現象都會是電視臺要負責及改善的一個重點。




二、為什麼會過勞,這種原因出在什麼地方?

演藝環境不佳,這是一個大環境的問題,但電視臺手握大權,不止是勞動條件,連肖像權、影片重撥等法律權利都沒有辦法主張,為什麼會過勞?一部戲劇三個小時,但演員只能拿到打折的價碼,上次聽到香港知名武打演員元華,就算因功夫得到了香港奧斯卡最佳男配角,仍是有一頓沒一頓,以通告為生,就可以知道電視臺並沒有善盡企業照顧的責任,這是我們都該要正視及面對的問題。

三、不止演藝人員,還有其他的種類的工作人員也要關注:

劇組的工作人員全部都是勞基法的適用範圍,對於女性工作人員來說,有幾項是應該被查核的重點:

‧ 女性夜間工作時間
‧ 勞工七休一的規定
‧ 加班費的給付事項
‧ 單週40小時的工作時間
‧ 夜間工作超過凌晨12點
‧ 是否有幫演藝人員投保勞健保

光是這幾項,我想這個電視臺應該就會被裁罰了,但重點在於勞動條件的改善還是得有勞資會議的建置,我個人不覺得工會是一個很好的措施,因為只會淪為吵架及對立罷了,無法改變現有的問題,這是主管機關必須要面對且思考的方向。


四、演藝人員與電視臺合作的合約是一個檢查的重點:

是否有幫電視演員投保,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到底演員在拍攝期間與電視臺之間是什麼樣的關係呢?以我個人來說,只要是要配合戲組的拍攝時間,那就是僱傭的關係,如果我是主管機關,第一應該會將合作合約拿出來看看,這才是破除過勞生態的第一步,因為我想,勞健保應該是沒有存在的。

結語:

說了那麼多,我想大眾都應該要認知,不可再用自掃門前雪的心態來看待這個事件,他們都是我們的同胞與朋友,如果再放任這種事情發生,難保這種現象哪天不會發生在你我的身上,請多多分享這篇文章,讓演藝人員得以改善這種現象。

3 則留言:

  1. 周老師如果孟小姐是在職業工會加保一切不是都不用談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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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現在看到高以翔的死,又想起孟庭麗。
    3年多前孟庭麗過勞往生後,請問台灣在制度面有無加強改善?我不知道,是不是兩週後就忘記這事了?這需要媒體繼續追蹤。
    中國大陸若這方面法律不足或未落實,希望有「高以翔條款」來建立制度,造福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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