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4日 星期一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申請育嬰留停期間是否可要求企業給付三節獎金?


昨天晚上有一位看倌發了簡訊給我,她之前向公司申請了育嬰留停,之前公司的確有規定,三節獎金給付的依據是依員工是否在職為基準,但上個月看了新聞才知道育嬰留停期間公司還是得加發各項的獎金,因此問我這個問題,怕自身的權益受到影響,這個主題與新修法令其實也有關係,因此今天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104.12.11勞動4字第104132583號函:

有關事業單位於工無規則或獎金核發作業相關規範中規定三節獎金(即春節、端節、中秋節)以核發時在職,並有實際從事工作,提供勞務者為限,是否牴觸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疑義一案,復加說明,請查照。

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該規定旨在保護勞工於行使法定請求時,其原有權益不因之而受影響。

復查事業單位如因民俗發給勞工之年節獎金,屬事業單位之勞工福利事項,有關其發放之要件、標準及方式等事宜,勞動基準法並無規定,可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或雇主於工作規則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與否」為是否發放之依據,亦不得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另為不利之處分,以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精神。

三節獎金如因民俗節慶於特定期間發給,以在職與否做為核發獎金之依據,尚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其他不利之處分」,至各該事業單位三節獎金是否屬於節金性質,仍依個案來認定。

看了那麼長的文章,各位搞的清楚嗎?其實不難,重點就是要搞清楚獎金的性質,以下列幾個獎金的種類來做說明:

全勤獎金:(O)

105.5.27勞動4字第104130878號函:

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查育嬰留停期間係勞動契約暫時中止履行之狀態,受僱者依法免除該期間之出勤義務,雇主不須給付工資。倘若雙方約定之工資項目有全勤獎金者,其育嬰留職停薪全月未出勤期間,不須給付全勤獎金。但其留職停薪前後非足月提供勞務之期間,雇主仍應就受僱者出勤提供勞務之情形,依比例給付全勤獎金。

所以很清楚可以知道,全勤獎金不會受育嬰留停期間而受影響,如果該月份有出勤工作,企業還是得依比例給付。

其他的獎金:(O)

業績獎金、生產獎金、保證年薪等種類的話,我個人認定是與工作期間有直接的關聯,舉例:業務接單的時間點、開發票請款的時間點,員工都在職的話,那就是要給予員工,而非是以員工不在職為由拒發,這個概念很重要,企業人資看倌要特別的注意。

三節獎金:(X)

依最上面的函釋來看,如果企業是基於年節習俗來發給,且有在工作規則、勞動契約中有載明議定的話,便不在性平法第21條第2款的限制範圍之內。

年終獎金:(X)

這個還是得視企業該年度的營業狀況,才可以決定是否有年終獎金的發放。

結語:

我想各位勞工看倌們對於獎金的種類及內容還是要有一定程度的理解,今天的這篇文章希望對於各位會有所幫助,權益永遠來自於理解,而非是只有一昧的要求而已喔,祝大家新年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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