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5日 星期二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部屬若未依主管指派而缺席會議的話,是否算是曠職?


這是前天在網路上看到的一篇文章,我覺得很有意思,可以拿出來與各位討論討論,是否不依主管指派去參加會議,就算是一種曠職的行為呢?很實用的一個題目,今天就拿來做分享的主題。

開始之前還是謝謝各位的熱情,我鮮少有公開的行程與演講,其實我也知道只要開放給大家報名,一下子名額就會滿,但這不是我想要的,昨天早上與朋友吃早餐的時候有談到這話題,對我個人而言,這針對醫療人員的講座純然就是報恩與回饋,今年的目標是12場,明年就會有24場,有人會問另外的12場是什麼?當然就是別的行業別囉…希望用這個方式,慢慢進行一場改變革命,因此也請見諒我的堅持,我希望未來幾年內,每週都會有一場針對特定行業別的勞動權益講座,但請給我時間,我會慢慢的累積、茁壯,總有一天會見到各位的,哈哈哈!!

案件內容:

小張是一個剛進入公司的新鮮人,職務名稱為業務助理,某天部門經理請他去參加一場「總務會議」,他問了幾次內容,部門主管也說不出來,去了之後才知道是一個業務與總務跨部門協調的會議,他一不知內容、二不知數字,當然是被修理的非常慘,結果一週後部門主管又再度要求他參加,他這次以未具有權限而拒絕參加會議,後來竟被記了2個小時的曠職,請問該如何處理?

一、看看法院的實務見解怎麼說:

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勞工更(二)字第1號民事判決:

按受僱人之主要義務,乃依勞動契約約定之內容提出勞務給付,而所謂曠職,即指受僱人未依債務本旨為給付之意。若受僱人所願提出之給付與債務本旨不符,此項勞務之提出因不符債務本旨,依民法235條之規定,自不生任何效力,仍屬曠職。

二、主管如果指派不合理的勞務內容,員工是否得拒絕?

看上述的判決,小張的被記曠職看似是合理的,但我有不同的意見,雖然基於勞動契約,員工有服從部門主管指派的規定,但所謂的指派工作,是要勞工技術上可以勝任的工作,部門主管事先未告知、事後未解釋,讓小張在會議上一直被指責,這對企業部門溝通來說,是一個嚴重的傷害,小張不同意再參加類似的會議,也是因為沒有獲得事先的告知與授權,請問該如何參與及解決公司問題呢?從這裡看來,應是部門主管違約在先,而非是小張違約,因此我個覺得小張停工之事情,是可歸責於公司,因此這曠職的處分是不能成立的。

三、我實務上的做法:

請企業提供該名員工的職務說明書:

既然公司判定員工是曠職,那麼勞務本身內容就是要先確定的範圍,如果這項勞務不是員工的工作範圍之內,何來違約及曠職之說呢?所以我都會請企業提供該名員工的職務說明書。

請企業說明該場會議的內容及參加對象:

會議的內容及所屬對象的確定是我的第二步,的確員工有服從部門主管指派的義務,但就如同我所說,這是要員工的技術可以勝任的工作,如果是超過員工所學範圍的話,以此案來看,事先未告知、事後未說明,這明顯是部門主管濫權,怎麼看都算不到員工的身上。

就員工曠職之事由來判定責任歸屬:

接下來就員工不參加會議的主張及成因,來做責任上的歸屬判定,一般公司是不會有類似的做法,但我建議各位看倌們最好設計此類的制度,勞資爭議通常跟部門主管濫權都有關係,不要因小失大,惹火上身。

結語:

法院的實務見解其實沒有問題,但只是每一個問題我們都要深究其內容及成因,才有辦法給予最正確的解決方式,此案子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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