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6日 星期五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沒有簽約金就等於沒有合約關係,一位藥師發生的勞資爭議與各位分享!
勞基法的行業別真的是包山包海,這兩天有兩組朋友問我的問題讓我搞混了,一位是藥師、一位是獸醫師,今天第一篇主題先拿藥師朋友的問題與各位分享,下一篇則是拿獸醫師的問題來討論。
案件內容:
一位藥師朋友與醫院在簽署合約的時候,醫院有提了以下幾項條件給藥師朋友,條件如下:
. 由於雙方沒有簽約,所以不會有簽約金
. 每年醫院會提撥經費5000元,給予其參加教育訓練的補助
但藥師朋友進了醫院服務之後,發現了異狀,原來醫院有幾項事項沒有說出來,事項如下:
. 原來藥師一進來還是有所謂的試用期
. 試用期過後就要與醫院簽約,一次都要簽一年
. 上述教育訓練補貼經費是要簽約之後才得申請
. 如果申請過後,合約要自動延長至少三年
. 如果中間要提前離職的話,要賠1個月的薪資
朋友問我該如何處理?
一、簽約金與簽約基本上是不同的概念:
我不是醫療行業的人,所以不太懂簽約金的概念,不過以法律的邏輯來看,醫院的說辭讓人覺得很扯蛋,沒有簽約所以就沒有簽約金?那請問一下藥師到醫院工作,這試用期間給付勞務、獲致報酬的過程是屬於什麼樣的關係?以勞基法來看,不就是僱傭關係嗎?哪來的沒有簽署合約!!要避簽約金就直說,別用這種規避的方法,真的很差勁。
二、試用期在勞動法令的認知之後,與正式員工有差嗎?
試用期雖然勞基法已無明文的規定,但試用期員工與正式員工除了薪資會有所不同之外,還會有什麼樣的不同?再者如果試用期間過了要簽約,是否還是要給予簽約獎金?這真的讓我百思不得其解。
三、一年5000元的補助就要人留在醫院三年,有沒有搞錯?
一年5000元的教育訓練補助費用,我可以接受在員工成為正式員工的時候才開始申請,但我想請問一下各位,一年5000的費用申請如果過了,合約自動延長為三年?為什麼我會挑這一個環節來說,因為醫院打的如意算盤有下列幾點:
. 成為正式員工之後,醫院免支付簽約金
. 合約自動延長成三年,醫院的人力緊縮得以舒緩
. 如果員工中間離職,又要支付給醫院一個月的薪資賠償
這種合約容我說得直接一點,比酒店賣身契還扯,明顯的違反比例原則,三年15000就可以留住人力,哪有這麼划算的買賣啊,各位拿計算機按一按,合理嗎?
四、該怎麼與醫院應對:
蒐集證據,證明醫院違約:
醫院擺明知法玩法,但對於當事人不利的是,因為沒有簽約,所以不會有任何書面的證據,因此如果要主張勞基法第14條被資遣的話,就要看看手上是否有當初與醫院面談的任何資料,如果沒有的話,最多也是就試用期完成,要與醫院簽署的合約條款做勞動條件不合理的主張,這也是可以以勞基法第14條來主張。
思考一下,是否要繼續留任:
我在處理每一個爭議案件的時候,我都會提醒當事人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問題點,下一步要怎麼走?法律的確會裁罰企業、也可以幫你討回應有的權益,但容我提醒各位,未來的路途法律可不會幫你去想、去安排,這是一個必須要去思考的問題,通常等到主管機關處理完後,想要回到原職場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
自請離職,是最安全保險的做法:
以現在案件的進程,應該是在試用期完成,但還沒有簽約的時段,朋友問我是否這也算是違約?我的答案很明確…考慮是否要簽署合約是一件正常的事情,天底下誰有規定試用期完成後就一定要與醫院簽合約?再者醫院事前未善盡告知義務,到底是誰違約啊?這個時機點,最適合自請離職走人,因為醫院方面是無法主張任何的權利,這一點我倒是建議當事人去思考思考,絕對是可以全身而退。
結語:
我可以理解目前醫院是經營困難,但用這種扭曲的方式只會讓更多醫護人員離開這個產業,每天看一堆人在忙選舉…何謂實質解決的方案卻遲遲提不出來,不照顧人民卻忙著去跟什麼人會面?這真的是讓人無法理解,算了,政府不爭氣,我們就自己來吧,第一篇的主題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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