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5日 星期四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公司要求我先簽一年的定期契約,一年之後即刻升為正職,是否合理?
最近得知一個數據,離畢業已將近4個月,我們新鮮人的工作錄取率還不到50%,這是一個非常可怕的事實,回想我那個年代,我退伍的第二天就開始工作了,實在是非常的幸運,沒想到現在的新鮮人找工作有那麼的難找,只希望我的文章能夠給予大家一些幫助,這才是我最大的心願。
今天的這個個案是在網路上看到的,我知道現在的工作很難找,但面對此種不平等的勞動條件,各位真的要仔細的考量,如果工作真的有前景,為什麼還要簽立一年的定期契約呢?第二篇主題與各位討論這個問題。
一、先看清楚升為正職後到底勞動條件差多少?
企業如果是在使用此類的概念時,各位心中一定要馬上浮現出兩個字,那就是「成本」,因此先去比照一下正職與目前工作的勞動條件到底差多少,這是最重要的一個步驟,各位可以去試看看,一定會有所發現。
二、在這份定期契約中關於勞動關係之終止是如何的界定?
第二要注意的就是如果這一年定期契約到期之後,公司界定員工是否夠格成為正職員工的標準在什麼地方?這裡要特別的小心,如果合約上面只載明了「公司標準」的話,那我可以告訴各位,這就是一種濫用人力的合約,千萬不要簽立。理想中的合約條文就是公司將評核的標準羅列清楚,這才是一個負責任的做法。
三、把定期契約當做試用期在使用是一種錯誤的概念:
在這要提醒企業,不要把定期契約當做試用期在用,以實務來看,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而且這還是要用在專門技術性的工作上才可以,我不清楚這份工作的實質內容是什麼,但通常這在勞動主管機關的眼中,被裁定違法的機率是高的,而且定期契約的使用都有其限制與規範,我真的拿不出任何理由為這種合約辯解。
四、這份合約到底可不可以簽?
站在法律的觀點上來看,我個人當然不建議去簽這種契約,這對工作權是完全沒有任何的保障,但如果以現今的經濟情勢,各位急需薪資生活的話,我只能用「騎驢找馬」這四個字給建議,但我還是希望各位要看清楚合約中關於勞動契約終止的時候是否有相關的條件,比如說提前解約要賠償等不合理的條文,最重要的就是要將合約備份起來,以備不時之需。
結語:
經濟不景氣、職場陷阱多,在接下來的一段日子,我想這是必然會發生的狀況,請各位做好準備,有問題請歡迎來發問,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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