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4日 星期三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參加同志遊行卻被公司逼退,這是怎麼一回事?


最近小弟我實在是處在一個忙爆的狀態,因此不好意思文章有幾天沒有上架及更新,這一個主題是三天前一位網友問我的問題,我看了非常的不解,為何在21世紀的現在,還有企業對性傾向會有如此離譜的做法,今天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我的看法。

案件內容:



一、激突是妨礙風化,有損於公司的行為嗎?

這整起案件其實並沒有法律上的問題,從頭到尾都是「觀感」的問題罷了,有人問我激突是否有妨礙風化的問題?我非刑法上的專家,但我只能說,所謂的激突只是一種著裝打扮的顯現,並非是在公眾場合的全裸…因此沒妨礙風化上的問題。

二、注意員工參加遊行的時間點是在假日而非上班日:

再者很重要的是員工參加活動是在假日,並非是在工作時間,除非今天這個集會是違法或是員工有吸毒、賣淫(不好意思我表達直接了點!)等行為,並且經警察機關逮捕,所以哪來的解僱事由?我翻遍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每一條,都看不出解僱的理由在什麼地方。

三、員工的行為出自於支持同志、支持身體自主的主張:

我在處理類似問題的時候,會很注意一個細節,那就是員工的想法與意圖是什麼,以此案來說,員工去參加活動的意圖非常的明確,就是支持同志平權,那麼在意圖清楚、活動合法的情況下,企業應該是採取樂觀其成的方式來看待員工的行為,而非以此來逼迫員工走人,如果主管機關開罰並公開企業姓名的話,對於企業來說才是真正的傷害。

四、企業是否有性別歧視上的問題:

不當解僱的問題:

就目前所知,該名員工是被迫離職,我不清楚是自請離職還是直接解僱,如果是自請離職的話,我個人覺得在法律認定上會不利於員工,因為除非員工可以舉證被逼迫,否則不論是主管機關或法院都會是愛莫能助。

但如果是解僱的話,那麼企業就要舉證為何員工會被開除,這一點在實務上是採嚴格的認定標準,企業如果舉證不出來,這種不當解僱一旦上了檯面,被裁罰、被求償是避不了的,但我也是建議員工要將相關的證據蒐集清楚,如果有疑問,歡迎與我聯絡,我看看是否可以給予協助。

就業歧視的問題:

就業服務法第5條的規定我想大家都應該是耳熟能詳了吧,所以我不再這上面再寫這條文了,員工本身沒有性傾向的問題,但因為其參加同志聚會而被迫離職…這是否有就業歧視上的問題,我個人覺得非常有機會成立,一旦成立,重罰是絕對免不了的,我希望企業在處理類似案件的時候要十分的小心,因為主管機關的標準是嚴格的,不要都以自身的感受為基準點,法律可不是你想怎麼樣就可以怎麼樣的。

結語:

這個案子跑到這裡,我只能說明法律的權利與義務,但以危機處理來說,這個結果是我最不樂見的,因為這是一個三輸的結局,怎麼說是三輸?

. 員工沒有了工作
. 企業賠上了名聲
. 企業被主管機關開罰

這就是我常說的,勞動法令的問題不是一般的法律爭議案件,不是以結果的對或錯來做依據,我們都要學習做出對雙方有利的處理方式,對我來說,見到這種結局,是最差的結果,希望我們可以從這個個案之中,學習一下何謂真正的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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