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30日 星期五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被公司逼著簽離職單,該如何應對及處理,我們來看看這個個案!


每天都會接到很多網友的問題與請助,在不影響工作、家庭時間的前提之下,我都會在一定期間內給予大家最多的幫忙與解答,但我想提醒各位一件事,來問我問題的人都會知道,給我事實的原貌,而不是加油添醋的故事,因為不同的前提就會導致不同的結果,我可以體會各位心中的不安與不平,但別忘了法律是沒有情緒的,只有對與錯,我有時在聽問題的時候就可以判定對方是否有說謊,因此在這與各位溝通,希望大家能懂。

今天的這個個案其實很常發生,但別忘了我們是在跟人性打交道,所以在任何的環境下都要保持所謂的冷靜,不用硬起衝突,一切都用法律來解決,這個案子的內容給了最好的詮釋,今天的第一篇主題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一、公司要終止勞動契約,除了解僱之外,其餘都是資遣:

只要是公司要發動的終止勞動契約,通常都是在勞基法第11條與第12條之中可以清楚見到,第12條是解僱,也就是業者常說的開除,除此之外,都會是資遣程序,因此不論遇到資方用什麼樣的說辭,各位都要有清楚的概念。

二、辦理非自願離職證明,無法辦理退保作業的問題在哪?

就業服務法第33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原因在這個地方,資遣通報需要10日的作業時間,因此是無法立即替員工辦理退保,否則員工去申請失業給付的時候,企業是會因此受到主管機關的裁罰。

但這是員工的問題嗎?主管的說法並沒有全盤出所有的實情,在此做一個清楚的解釋,讓各位可以理解。

三、如果企業軟的不行再用嚇的,那就證明對方急了:

請各位在職場上分清楚恐嚇與虛張聲勢的不同,不論在何種狀況,我都是建議各位心要定,不用緊張、不用焦慮,一切都是以維護自身的權益為主,在這個個案中,對方眼見軟的不行,於是就用硬性的方式,好一個業界很小、人脈很廣的理由,先告訴各位,這是慣見的方式,只能說明對方無所不用極想要嚇人,並非是真的想要做封殺的動作,別想太多了。

四、不論在什麼樣的狀況,都不要簽立離職單:

這個個個案讓人可惜的是,當事人已經簽立了離職單,這不論在主管機關或法院,只會讓人覺得愛莫能助,除非當事人可以提供證據,證明是處在被逼迫的狀態之下簽署離職單,否則一切都為時太晚,以此告知各位,無論在何種情形下,離職單都不要簽署,哪怕是打電話來問我再做決定也不遲,這一點要十分的清楚才行。

結語:

對我來說這是每天都會碰到的狀況,我可以理解遇上這個狀況心中的不安,特別是現在的景氣,那種怕沒有錢可以生活的感覺我曾經經歷過,但權利不會是由天上降下來給各位,而是要努力去爭取才是,希望今天的個案可以給各位一些協助,謝謝。

1 則留言:

  1. 店長今天突然找我約談,一開始跟我聊天然後轉到工作問題,接著要我寫離職單,
    寫完自願離職單會將這20天的薪水給我
    跟我說別人實習七天因為給我機會所以讓我待到今天,簽完要我好聚好散,我傻傻的寫上開頭的名字及到職日,其他身份証字號跟後面自願離職立約人什麼的都沒寫,因為越想越不對如果寫了她把我薪水扣光了我不就更求救無門了,請問我有寫到那兩項會不會權益都沒有了,我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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