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8日 星期四

即時新聞分析:穿著從來不是一個可以解僱員工的理由,這間業者真的是欠教訓!

這一則新聞我昨天看到,景氣真的有差到這個程度?讓企業可以無所不用其極去逼退員工,我也是第一次遇到類似的案件,如我之前所說,在這個時間點,我會多分享實務的案件,讓大家可以自我保護,當然面對這種企業,我想嚴懲是少不了的,我們開始今天的主題分享。

案件內容:

女性員工6月份到新北市一間國際皮件公司工作,日前被無預警解僱,理由是她衣著過於暴露,且最後一天是在台中辦完活動後,以丟包的方式留在台中,讓她自行回家,目前正在思考如何主張其自身的權益。




一、所謂的衣著暴露,標準到底在什麼地方?

請企業提供所謂的「制服規定」,如果真如此女性員工所說,男性員工在公司都可以著內衣工作,那應該就是沒有標準,如果我是勞動局的調解委員,是會要求企業做出明確且有書面的說明。

二、臨時叫員工不用來,且惡意留置在台中,這叫人力考量?

如果是如同企業所說是人力考量的話,怎麼會在員工辦完活動後臨時告知?而且地點是在台中,這真的是可惡致極的一件事情,真的要員工走人,也要有符合的程序,我提幾點:

事由說明
停止上班日期
交接事項
剩餘薪資結算

連這些程序都沒有,還說是人力考量,根本是推託之辭。

三、勞動基準法第12條中有類似的規範嗎?

各位可以去翻翻勞動基準法第12條的每一項規範,我可以在這裡清楚告訴各位,絕對找不出來,而且如果也要有前述的服裝相關的規定才會有所主張,否則都是子虛烏有的。

四、是否有性別歧視的問題?

我看這裡面不止是這些問題那麼的簡單,我簡列出幾項問題供這位小姐參考,讓這間企業受一些教訓:

性別歧視問題:

可以去縣市政府性平會去申訴,讓主管機關檢查來做審查的動作,如果確定有性別歧視的情事,30萬~150萬會是一個很重的裁罰。

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

這麼說也許是直接了一點,但這位小姐應該不用再想回任原公司的選項了,會做這種事情的企業根本不值得期待,所以資遣費及相關的權利還是得去主張。

結語:

第一次遇到這麼瞎的案子,這間企業如果去勞動檢查的話,我想會有很大的收獲,分享這個案子是想讓大家了解,遇上這種沒有良心的業主,該如何主張自身的權益,不要傻傻的吞下去,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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