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0日 星期二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不止是員工要說不,企業也應該對此類的事情說不,不懂得保護員工的企業往往比加害者更為可惡!


今天的標是語氣重了一些,不過這是兩天前網友問我的問題,所謂的性別平等,不是修法就可以有所改善的,重點是在於我們的觀念是否也應該與女性員工感同身受,今天以此案例來做分享。

案件內容:

公司的現場服務同仁,這陣子時間一直受到客戶的騷擾,開始是言語,後來會有在上班場所以外等其下班的狀況,員工多次向公司反應,公司並未做任何積極式的處理,直至前幾天竟發生客戶直接拉扯女性同仁,並鬧上警局,公司竟以調動員工班次的方式來處理,請問女性同仁該如何因應?

一、性騷擾防治措施是否只包含公司內部同仁?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個人尊嚴、人身自由或工作表現。

我想在這裡指的任何人,我有詢問過主管機關的意見,任何人並不止是指職場上的同事上司,也包含了此案的消費客人在內,因此公司不處理此件事情,其實已有觸法的事實了。

二、員工是否得拒絕公司的調動要求?

還是拿調動五原則來看,員工是受害的一方,公司不但不處理反而是用調動班次的方式來應對,這對員工的權利其實是有損害的,因此員工當然是可以拒絕企業調動的要求,並要求公司要就此事件進行處理。

三、員工對企業是否有相關的權利主張: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

受僱者因第12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責任。但雇主證明已遵行本法所定各種防治性騷擾防治規定,且對於該事情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這一定要向性平會投訴,讓性平會來檢視企業所做是否合乎規範,但我想以此案來看的話,企業被打槍的機會應該是很大,什麼叫做要維護企業形象,因此不敢跟客人有爭論?連員工都保護不了了,還做什麼生意啊,最好讓主管機關來處理,並建議員工用司法的程序將加被害人、企業一起處理,來爭取自身的權益。

結語:

員工有狀況不協助,還放任這種客人繼續妄為,這不是幫兇那什麼才是幫兇?這個案例真的讓人無法接受,如果這位員工有看到文章的話,請與我聯絡,我會協助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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