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1日 星期三

即時新聞分析:男性員工尾牙酒後失態,對女同事上下其手,公司是否負有處理的責任?


昨天一篇關於性騷擾的文章,沒想到今天又來一篇,只能說這一切都是緣份啊,最近的狀態比較不穩定,謝謝大家仍還是給我支持,我在此先跟大家說明一下,有關於上星期我找心理醫生的事情,並非是我本人的狀況,而是幫別的朋友詢問,只是上星期我生活步調沒有調整好,再加上孩子生病,因此節奏亂掉,在這期間我接到很多朋友關心的簡訊,才發現沒有告訴大家,所以特此公告,希望大家不用擔心小弟,我依然健在,並且慢慢恢復以往的步調,謝謝大家啦!

這個案件來自已於網友貼的新聞,我個人針對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的認定做一些解釋及個人的想法,但也敬告各位愛好杯中物的朋友們,這一旦成立,對於自身也是一種污點,所謂的謹言慎行,還希望各位可以了解。

案件內容:



一、尾牙與聚餐其實是不同性質的活動:

尾牙到底是否為工作時段的延長呢?我個人的認定與勞動局不太一樣,尾牙與公司聚餐不同,因為尾牙是由企業負責人所主辦,也就是說這非員工在下班之後自行呼朋引伴的聚餐,而且如果員工還要上台表演的話,當然是執行職務的期間,此案企業斷然以「非工作期間」為由拒絕員工之申訴,實屬不智之舉。

二、公司知情不處理的風險是與加害人是一樣的: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

雇主知悉前項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違反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就算是非工作期間,企業也應考量社會責任、人身風險,還是要主動向主管機關報備此事件,並詢求處理的建議,大多的性騷擾都是累犯,如果開始的時候不處理,等到出了大狀況,再多的錢、道歉也是於事無補。

因此勞動部才會有「僱主舉辦」做為認定的要件,不論活動的內容,只要是僱主舉辦,都可以算是工作期間,這是一個非常好的認定。

三、我個人建議的處置方式:

當下就要立案處理:

處理此類案件的時候,時機點是最要去掌握住的,抓緊時間去立案,並將加害人、受害人分開加以詢問及搜證,才是對企業最有利的做法。

啟動性騷擾防治措施內部調查程序:

如果啟動了調查程序,也盡了一定程度的注意義務,員工事後如果要將公司連帶求償的話,雇主至少是可以主張已盡了相當義務的注意及處理,依性平法的規定是可以主張免除賠償責任,因此立案並啟動調查程序是連帶的,處理此種案件要低調及迅速,將危機控管在一定的範圍內。

查證屬實,先行通報主管機關:

案件查證屬實之後,我建議企業主動向主管機關報備此案,第一是讓主管機關知情公司的處理步驟、二是避免員工心生不滿向主管機關或媒體投訴,最好將主管機關拉進來做認定,以免事後被員工申訴。

就其情節重大程度,給予不同的懲戒:

如果員工查證屬實確有犯行的時候,就其情節做不同程度的懲處,我個人的經驗,累犯者我是一定會請他離開公司,是否可以解僱?那要看被害人是否有去警局立案並提告,如果沒有的話,在考量員工隱私的前提下,調動部門是最基本的處理動作。但…我個人通常會將有此犯行的員工資遣,不讓其留在公司,因為難保不會有下一次,再者也讓受害者感受到公司的誠意,避免事端擴大。

結語:

這種案子我處理過不下50件,因此我會提醒企業要特別的小心,因為隨時都會有可能擦槍走火,以此案例來說,全公司的人都看到了,但企業卻不處理,這對員工信任度來說,無疑是一傷害,企業在面對此種案子時,是要非常小心的,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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