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4日 星期五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公司高階主管以照顧家中長輩名義申請留停,但在填寫申請表時卻發現是育嬰留停,目前該名主管提前申請覆職,公司考慮將其解僱,是否穩妥可行?


這是前天一位讀者來信詢問的問題,開始之前我必須要說,誠實是一個重要且基本的特質,因為誠信在職場上不只是一種條件,而是一種品格,很多企業主在挑選人的時候都是以此為標準來衡量求職者的資格,記住無論你有多好的包裝、經歷、學歷,如果沒有誠信,其實企業是不會予以考慮的。這類型的個案我還是第一次遇到,今天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一、公司不得拒絕員工育嬰留停之申請:

其實翻開相關的法令,只要員工具備性別平等法第16條的資格就可以申請,雖然員工是以不正當的方式來編造理由,但重點在於她的資格是否符合?如果有的話,公司不得拒絕。

二、這種行為是否算是虛偽意思表示?

至於員工的行為是否是屬於虛偽意思表示,這我想不用討論,100%是屬於騙人的行為,姑且不論其動機為何,這都是必須加以懲處的行為,至於是否逕自予以解僱,我個人有不同的看法。

三、可否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4款予以解僱?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4款:

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這就要討論到最後解僱性原則,我個人主管的確有騙人之事實,但此事實是否有讓公司陷入立即之危機?遭受嚴重之損害?如果有的話,當然是可以主張,但在我看來,如果只是單純的編造申請理由,在法律上有很多的討論空間,萬一主管說是因為公司會刁難申請的勞工,不得已才出此下策,各位覺得勞動主管機關、法院會站在哪一邊呢?因此我並不認為可以以此直接將員工解僱,實務上的難度其實不低。

四、我個人建議的做法:

以員工惡意欺騙公司予以大過懲處:

不能解僱,但可不沒而不得懲處,高階主管本就要有更高的標準要求,今天為私人理由欺騙公司,他日難保不會因利益而出賣公司,因此給予大過最嚴厲的懲處。

以誠信問題不適任主管一職為由將理降職:

高階主管如果誠信有問題的話,試問如何帶領部門下屬繼續工作,為求公平、公正,應立即給予降職的處份,將其主管加級全部的拿回來,以正團隊視聽及激勵員工士氣。

以其誠信有問題將其調離核心部門:

該名主管是核心團隊的成員,降職之後應立馬將此人調離核心團隊,以保公司的經營機密不會有狀況,這三點理由不但合乎常理,且記得要佐以公司員工申請育嬰留停的資料,以證明企業一切合乎法律規範,若不是主管違規妄行,企業為了經營團隊,不得不下的懲戒手段。

結語:

通常到這個地步,以我對人性的認識,這種人就會自動離職走人,公司不用花成本就可以處理,但我要強調的是,善用與濫用是不同的概念,還望讀者可以理解我的想法,針對惡質的員工,有時是必須要出重手才會有效,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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