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大廠紛紛傳出裁員的新聞,搞得大家人心惶惶,太多的企業都會有很怪的規定,如今天的案例一樣,我只能說讓我邊笑邊寫文章,實在是太有創意了,我真不知道此企業的人資是否有具備相當的法令知識,不過既然被我遇到,我還是就此文章分享我的意見。
一、上班提早到是當然的事,不過超過1分鐘視同請假?
遲到1分鐘雖然是遲到,但是否可以規定員工當天就請事假?我想在工作規則中是有類似的規定,但是針對有遲到慣性的員工,且是要遲到到一定程度(比如說2小時)才會有類似的規定,但重點還是在於「比例原則」上的應用,如果遲到1分鐘就讓強迫員工請事假,是否會有迫害工作權的問題,是可以討論的。
二、中午用餐時間必須要分開吃?
這一點有違法嗎?我想應該只有奇怪,我們現在只看到這份規章,但這間公司的背景、環境是什麼我們都不清楚,我這幾年最多看過部門分開時段用餐,但這種禁員工一起用餐倒是第一次見,但有違法嗎?其實是沒有的。
三、國定假日不是資方說了算:
春節年假如果是勞動基準法中規定的除夕~大年初三的話,這就是國定假日,除了用調移式休假以外,是否可以用年資來禁止員工休?我想答案是很肯定的,當然的違法,此條一點效力都沒有。
四、連續假期與年資有什麼樣的關係?
是否可以與員工討論不得連續休假?我實務上也是有這樣操作過,而且是用勞資會議的方式載明清楚,並向主管機關報備,不過這種做法有兩種假是不得使用的,一是事假、二是病假,但用工作未滿6個月來做約束?這也是當然的違法。
五、請假1日扣2日的薪資,這是哪門子的規定:
勞工請假規定中,哪怕是曠職這種程度的事情,當日薪資也是以不計算為基準,如果有要求償話,也是依尋民事程序來要求,但勞動法令之中並沒有哪一條「請一扣二」的規範,這也會有預扣工資的違法問題。
六、用退保來當做嚇阻員工休假的工具,實在是很有創意:
在勞動法令中,退保是一個終止僱傭關係的動作,除非員有觸犯勞動基準法第12條各款的規定,否則公司不得片面將員工退保,這不但是一種違約的行為,還有苛扣員工勞工退休金的問題,光是這一條就會讓勞檢處、勞動局、勞保局、健保局上門,不信的話可以試試。
結語:
工作守則與工作規則其實是相同的概念,但我提醒企業一句話,不要濫用、不要無限上綱的使用,所謂的規範也是要經過勞工同意的才有意義,別把規章當成馬關條約來玩…不但要求不了員工,更還會觸法,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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