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3日 星期日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公司同仁原來是匹狼,是否可以直接予以解僱?
今天早上看到的報導,也許是現在當了爸爸,對於這種事情真的是深惡痛絕,怎麼會有這種事情呢?但實務上是否可以逕自直接解僱?我個人提出看來予以討論,我當然希望各位看倌不要碰到這種狀況,但如果遇上了,還是要懂得如何處理才是比較好。
一、是否可以以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3款直接解僱?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3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易科罰金者。
是否可以以此條直接做處理?我個人覺得不妥,因為此條最主要是要被判定有罪才可以適用,所以偵辦當中的話就是還沒有定罪,因此此條不適合做為解僱員工的訴求。
二、偵辦階段就代表有罪?
性侵犯其實是很嚇人的,這我可以理解,但偵辦當中是否真的有罪其實是一個未知數,也許這麼說很不親民,但以法律的角度來看,如果還不清楚內情就擅自報導出來的話,我個人覺得是一種很不道德的做法。
三、企業應對的方式不宜與員工做切割:
我很好奇企業得知之後,是以什麼樣的方式來查證事實,偵查不公開的前提下,新聞的內容都還未確定?怎麼就可以逕自將其解僱?我今天下午一直在想,如果我是該公司的法律顧問,該如何處理此類的狀況,各位有沒有想過,萬一事後證明其無罪的話,企業是否會背上不當解僱的責任?這一點真的很讓我好奇。
四、我建議的做法:
立即停止其外勤的工作:
立即停止其外勤的工作,以免媒體過度的報導,增加企業的壓力,我不建議直接將其解僱,因為必須考量到被判無罪的狀況。
視其狀況,先將其調至內勤工作:
將其調至內勤工作,當然如果有同事害怕,請調至男性同仁的內勤工作,第一是避免有其他的狀況,二是就近看管。
如果狀況不佳,辦理留職停薪,靜待偵查結果:
如果工作狀態不佳的話,我就建議先以留職停薪的方式,先讓其回家靜待偵辦的結果。
若員工受刑之宣告確定,即刻發函終止勞動契約:
若罪名確定的話,即刻發函終止勞動契約,這才是一個合情合理的處置方式。
若員工未受刑之宣告確定,合理的處理方式:
如果未受刑之宣告確定的話,以法律上來看,那就是無罪,但在這個狀況下,公司就要考量是要讓員工返回公司,通常當事人應該是不會再留下來,因此公司適合以資遣的方式讓員工離開。
結語:
我們沒有人想遇上這種事情,但遇上了還是要依照法律的思維去處理案件,媒體現在的報導不知是真是假?如果企業事沒有盡查證的動作,事後的爭議還是要由企業來面對,把我的想法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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