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7日 星期四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員工兼差在外做Show Girl,被董事長夫人看到,覺得有礙形象因而要求員工離職,是否合理?


這張圖片應該是開部落格以來最性感的的照片吧,哈哈,大家不用緊張,這是知名內衣品牌Victoria Secret的產品發表會的照片,如果昨天大家有看新聞的話,就會知道某間學校,因為代課老師在外兼差,結果照片被學生家長看到,後來協調不成鬧上媒體的新聞吧,看看下面這一張圖例,大家有印象了嗎?



這也讓我想起了一年多前我處理過的一個案子,今天便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小君是一間公司的行政助理,助理薪資本就不高,小君外貌姣好,於是會在世貿做Show Girl賺取生活費,某天正好在參加電腦展產品發表時,遇上帶孩子來買電腦的老闆娘,隔了三天,公司便發通知給小君,以小君妨礙公司聲譽、並在外兼差為由,希望小君自行離職,小君向勞動局提出申訴,全案進入調解程序。

一、勞基法從沒有禁止員工兼差的規定:

先說明清楚一點,兼差在勞基法中從來沒有任何的規範,也就是說法律尊重員工的工作權,除非企業有預先說明,且員工兼差的行為有影響到公司營業或聲譽,否則是不得以此理由要求員工自行離職。

二、公司的合約或相關規範中也未有禁止員工兼差的規定:

我請公司提出相關的說明及規範,公司根本拿不出來相關的說明及規範,也就是說企業並未限制員工在外兼差的行為,再者,小君在展場做Show Girl單純是為了增加收入,且也沒有做任何違背善良風俗的行為,企業的主張,顯不合理。

三、展場做Show Girl與小君在公司的職務是否有任何的連結?

再者與企業形象來說好了,小君在公司是做行政助理,基本上也不用出門與客戶做接觸,還好企業是做五金建材,請問一下小君的行為與公司形象有何抵觸?這種主張純屬老闆娘個人感覺,但以此要求員工離職,顯不合理。

四、所謂的妨礙公司形象,請公司提供相關的證明:

最後一招就是請公司提出企業形象受損的實質證明,且我也看了小君這三年來的工作表現,評分都在水準之上,所以企業最後在無法提供相關的說明下,以敗訴收場,而小君便以勞基法第14條主張解除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證明。

結語:

小君現在是一間廣告公司的專業模特兒,其實昨天這案件出來的時候,她就Line我,希望我可以將案件寫出來,所以這一篇純屬巧合啊,不過我看昨天的案件,由於身份、場所有所爭議,再加上溝通不良才會有這種狀況發生,提醒大家,處理問題前要先準備好相關的細節及說明,才不會出現此種狀況,上了媒體,那還真的是對於企業形象有所損害,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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