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0日 星期四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公司休假規則載明「請假前請先將補休全部休完,才得開始申請各種假別」,是否違法?


哇喔,已經540篇了,離破記錄越來越近了,離10月2日還有一將近一個半月的時間,我想不是破記錄的問題了,而是創記錄囉,哈哈哈,謝謝大家的支持,我寫了將近一年的部落格,因為你們的支持與打氣,我們一同創造了這個平臺,希望在未來的日子裡,各位繼續督促我,我會努力的。

昨天一位網友來信問我這個很有意思的問題,公司內部的請假辦法有一條強制規定:「員工要請假之前,請先將累積之補休使用完畢,之後再依正常請假程續請假,這是否有問題啊?今天便以此主題與各位分享!

一、某公司人資主管回我:補休也是有薪啊,有什麼不好?

我昨天跟客戶公司的人資長聊到這個問題,他給我的一個答案,如果以薪資來看的話,其實員工是沒有權益受損的問題,既然沒有讓員工受損的話,勞動主管機關應該不會有意見才是,但…這是真的嗎?

二、主管機關的態度其實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我之前在調解相關案件的時候,其實主管機關不太想管這種爭議,因為人資長剛說的答案其實也是考量標準之一,可是企業常常忘了一件事情,所謂的公司規定,其實也是一種勞資協商的條件,特別是這種約定,還是得放在勞資會議中並明文記載才是一種保險的做法。只有員工申訴的時候,主管機關才不得已要接手處理,所以企業只要做好事先的溝通,通常是不會發生爭議的。

三、假別與有薪資其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宜混搭使用:

但我特別要提醒,假別與薪資是沒有關係的,以補休來說,員工留住補休也許是有特殊的目的,舉例是要在年底去旅行留著用,現在就強迫員工將補休用掉,雖然休息是有薪日,但已明顯違反員工使用意願,這樣有違法嗎?很抱歉告訴各位看倌,當然、明顯、直接的違法,所謂的休假是員工的權利,既然是權利,那就是依員工的意願來行使,所以別自以為是的去安排,那都會有觸法的風險。

四、個人建議的做法:

召開勞資會議,針對補休使用予以討論:

其實大家真的要學習召開勞資會議,針對補休假如何使用其實是可以用協商的方式,員工大多都沒有什麼想法,也許一起討論就是一個溝通的開始,可以試試。

建議補休可與其他假別做「混搭」:

像我都會問客戶的員工,今年有無特別的行事計劃,如果要出國旅遊,就可以建議員工可以用混搭的方式將假做充份使用,我給企業一個建議,不要凡事都以公司經營須求為基準,先給員工彈性,員工自會為公司著想,這一招百試百靈,學一下。

同意的請簽名劃押,避免日後的爭議:

勞資會議的另一個作用就是自由參加,如果員工不多,其實不用強制統一,什麼叫勞資會議?就是經由討論來創造雙方可以接受的機制與彈性,如果用強制,那就成為橡皮圖章,玩假的了,但針對同意的員工也請做好相關書面記載,並請員工簽名,所謂「先小人、後君子」是管理的鐵則,別忘了!

結語:

以法令來看的話,此問題當然是有違法的問題,但如果企業可以事先以討論取代公告、以溝通代替規定,所謂的風險是不會發生的,與各位分享,忘了今天是情人節,祝大家佳節愉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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