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9日 星期日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老公申請育嬰留停,老闆放話認為老公應配合公司辦公,否則要將其解僱,是否合理?
不好意思大家,我昨天睡了一整天,不知未何頭就是很痛、體溫也是有一點高,所以昨天選擇休息一日,但少的文章我還是會慢慢的補上,昨天的颱風真的很嚇人,希望大家都平安無事,現在是晚上的22:35分,實在是坐不住了,開始寫幾篇文章,與各位分享!
今天的這個案例其實還很特別的,男性員工申請育嬰留停但反遭老闆刁難,且幾乎是一種恐嚇的方式,到底要怎麼處理才能解決這個問題呢?我實務的經驗與各位分享。我再強調一次,我希望教大家的是一個處理事情的概念,法條為輔、概念為主,善用法律而非濫用,這一點還請大家體諒,很多人來問我要怎麼樣才可以『搞死對方』?請別忘了一件事情,一個狀況不可能是單方的問題,在處理問題前一定要捫心自問:『我們是否都真的盡了相對的義務?』解決問題的第一要件就是先處理對方的問題,這才是關鍵點,如果不這麼做的話,就算這一次勝了,那下一次怎麼辦呢?還希望大家可以想想我今天說的!!
案件內容:
小文因為工作的關係,休完產假之後就要先行回公司工作,所以請老公先行申請育嬰留停半年,讓他全心先行照顧孩子,沒想到申請過後,老公的老闆到處放話,說其不配合公司作業、不回公司e-mail,如果再這樣的話,要直接解僱他,小文問我該如何處理?
一、育嬰留停男性也可以申請?
我想這個問題還是有很多人搞不清楚,依性別平等法中的規定,請看清楚第16條的開頭,是『受僱者』,受僱者包含了男性與女性啊,上星期還有企業主問我相關的問題,差點昏倒,請記住這個概念。
二、這位老闆搞錯了『留職停薪』的概念:
所謂留職停薪,本義是由於員工發生特殊的狀況,無法配合公司正常工作之要求,法律便創設這一段『特殊期間』讓員工可以全心全意處理其事務,並在一定期間之後返回工作崗位,所以此案老闆認定的配合公司相關業務…純屬個人想像,於法律概念根本是背道而馳。
三、育嬰留停期間的錢是老闆出的嗎?
再者,育嬰留停津貼是由誰給付?我想答案很清楚是由國家單位給付,而非雇主,所以依勞動契約基本精神來論的話,公司即沒有給付報酬,何來要求員工給付勞務之說呢?員工在育嬰留停期間是根本沒有任何義務配合公司的工作要求的。最好還可以以此來恐嚇員工要加以解僱?這如果可以成立的話,我看勞動法令可以全部改寫了,實在是荒唐至極。
四、員工申請留停前企業合適的做法及建議:
針對員工的職務內容,尋找相關的替代人選:
在員工提出關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公司與申請員工議定一個期間,這期間讓企業尋找相關的替代人選,以排除之後所會產生的困擾,此案就是因為事前沒有找到合適的人選,才會有此爭議。
如果有替代人選,安排合適的交接程序:
找到之後,也要有合理的交接程序及期間,這一點最好是與申請員工一起討論,務求做到最好的接軌,但這在實務操作上最常被忽略。
如果沒有替代人選,可以與申請員工討論合適的搭配及報酬:
如果真的找不到人選,那只好用這一招,與申請員工討論部份職務的履行及協助,這就要回歸到員工的職務內容,一項一項與員工商論及協調,最重要的是薪資的給付,這才是符合公平公正之原則。
結語:
這個個案中,我不擔心小文的先生沒有工作,我反而擔心這位老闆,如果真的產生爭議,我真的找不出任何有利於這位老闆的論點,一切都還是要回歸到『職務代理人』的安排及設計,才會有辦法避免此類的爭議,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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