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7日 星期五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求職者帶作品集去公司面試,但面試完後作品集卻被公司以檔案建立為由帶走,該如何處理?
昨天不好意思,因為身體有一些累,所以沒有辦法將文章上架,今天開始試了一個新玩意叫Tabata,因為每日往返健身房實在是很浪費時間,所以我想要自主訓練,每天花一半的時間做精實的訓練,果然有效,光是一個基礎版就讓我很有感覺,反正就像寫文章一樣,每天累積,結果自然就會慢慢的出現,每日確實記下訓練、吃東西的內容,由小做起,自會達到目標,話不多說,我們開始今天的主題。
案件內容:
求職者去廣告公司面試,在面試須知上,有註記一項,求職者需帶作品集去,想當然爾就是要看求職者的功力為何,但面試完之後,作品集卻被以資料建檔為由帶走,且後續也沒有應徵上這一份工作,求職者問我是否可以向公司要求將作品集討回?以及公司收了作品集卻沒有錄用他,是否違法?
一、求職者是作品集的作者,所以當然有作品的相關權利:
作品集從字面上來看,其實就可以知道是求職者所作,不但有所有權,還有著作權及智慧財產權及其他相關權利,以白話來講就是『這是求職者的東西』,所以法律上所有的相關權利歸屬於求職者所有,除非得其同意,否則不得做任何的使用。
二、公司是不得以資料建檔為由將作品集帶走:
因此這就很明確的可以知道,公司是不得以建檔為由將作品集收走,求職者的資料建檔僅限於基本聯絡資料,我真的沒有聽過可以將作品集帶走的規定,這於情於理都是不合的。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
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份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其他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小心啊,這一條我還真的看過勞動局承辦人用過,企業也真的被裁罰,不要以身試法。
三、作品集被收走與錄取與否其實沒有關係:
再者,作品集被收走,就代表求職者被錄取了嗎?我想答案是很肯定的,這兩者之間其實沒有任何的關聯,作品集其實是讓企業了解、檢視求職者的條件罷了,但不會以收走作品集做為錄取的要件,除非有事先說明,否則公司不錄取並沒有任何違法的要件。
四、如何避免此種狀況,個人建議:
面試之前先行詢問作品集是否於面試完之後就歸還:
我通常會建議求職者要勇敢一點,去面試不是去求工作,成行前該問的就要問清楚,以此案來說,直接打電話去詢問作品集是否於面試完成後就可以帶走等細節,如果公司的說辭很奇怪,請相信自己的直覺,自行判斷是否還要去面試。
請求職者先備妥相關協議書:
這一件事情比較重要,如果真的要將作品集帶走、或影印,都請公司簽立所謂的協議書,以保障作品不會被移作他用,很少人會記得印影這一件事情,小心不要被坑了都不知道。
如果錄取之後,作品的歸屬仍屬求職者:
如果真的面試後獲得錄取,也要清楚說明此作品並不是在職期間所完成之著作,而是進公司前所完成之著作,小心切記,因為很多爭議都是會在這裡發生,時間點要註記清楚,避免吃虧。
結語:
我之前曾經說過,遇到問題,情願事先問清楚,而不是事後再捶心肝,因為那是於事無補的,很多人會怕如果先問清楚,是否就不會獲得面試的機會,我不得不反問一句,如果連基本的法律權利都說明不清,這間企業真的會是您心中的選擇嗎?以此案例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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