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日 星期二

即時新聞分析:如果公司內部成員有跟會、互相借貸的狀況,該如何處理呢?


今天這個議題由人資Line社群討論的問題,本來只是討論員工之間借貸的問題,但我想了想,其實這跟我前幾年處理過的案件有關聯,今天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因為這個主題其實是超出勞動法令的範圍,但在企業風險管控上,有一定的影響力。

案件內容:

小花是一位初入職場的新鮮人,有一天部門主管找她面談,以幫她存錢為由,希望她可以加入員工互助會的會腳,其實說穿了就是跟會,只要每月固定繳錢,期滿就可以領到一筆比銀行定存利息還要高的金額,小花不疑有他就加入了,沒想到繳到第10個月的時候,會頭離職,緊接著就發生倒會的狀況,公司以員工私人行為不介入處理,很多員工求助無門,造成多人離職,公司也間接發生經營危機,後來是董事長出來將員工欠缺款項補足,才免除了這個危機。

一、勞動法令其實沒有辦法規定員工之間的借貸關係:

翻遍勞動法令所有的規範,有看到借貸相關的字眼嗎?我可以說到現在我都還沒有見過,所以公司不介入處理其實是合理的,不過後來幾年前我曾經處理過員工金錢糾紛,後來有人跳樓自殺,企業開始採取預防限制的措施。

二、現在公司都會在勞動契約中加註此項以避免類似爭議:

相信各位看倌看過或有簽署過相關的規定,勞動契約其實是一種私法上的契約,只要員工與公司達成協議,簽了名就算是合議,因此員工如果違反合約上的約定,公司是可以依照違約事項予以懲處,情節重大者甚至是可以採取法律的行動,別忘了勞動法令沒有規範的事情,員工如果是以此事由提起勞資爭議,不被受理、被打槍的機率也是很高的,所以不要以身試法。

三、公司切莫以員工個人行為而不做預防及處置的動作:

公司方其實也要有風險控管的觀念,以此案來說,公司本以為置身事外就可以,沒想到員工的情緒牽連到工作表現,搞到一個部門10個人請假,事由全部都是去追債、上法院…不但員工士氣受到影響、連帶工作表現全部走下坡,如果不是該公司董事長一力承擔所有債務,我看企業倒閉的危機將會如期的發生,所以企業雖然不具備法律上的責任,但以風險管理上來看的話,其實也是無法置身事外,因此事先的預防尤為重要。

四、職場上最好不要與同事、主管有金錢上的關聯:

我建議各位,在職場上最好不要與同事、主管有金錢上的關係,請客吃飯那是小事,但如果要集資做投資、借貸,請先將這一篇文章給同事、主管們參考參考,凡事只要有貪念,結果通常都會是出人預料,少了錢沒關係,不要連工作也沒了,更 慘的還身陷訴訟之中,這不是得不償失嗎?

結語:

我創業至今,其實在金錢上都保持著非常專業的態度,因為在金錢議題上,只有是與不是兩個區塊,沒有所謂的灰色地帶,切莫個人的貪念搞的灰頭土臉,更甚者還牽連到許多無辜的人受害,切記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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