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日 星期二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公司年底打算將廠區遷至30公里以外的工業區,我是否可以向公司被資遣?
其實今年我處理類似的案件已經不在少數了,很多傳統產業為了求生存,所要節省的成本通常都會是經營成本,比如說廠房租金、人事成本等項目,但員工是否可以拒絕及有無其他的處理方式,正好網友發信詢問問題,我將實務經驗加以整理,做為今天分享的主題。
案件內容:
工廠經營不善,想要將其中一間工廠關掉,並進行員工處理,於是頒佈了一項人事命令:即日起到十月中為止,做員工調動意願度的調查,依勞動契第xx條規定,員工有配合公司調動義務,如果不願配合調動的員工,於今年十一月中,請配合公司辦理自請離職程續,為體恤員工辛勞,本公司特加發一個月薪資以做補償,特此公告。網友來信詢問此事應該如何爭取相關權益?
一、調動五原則之中關於通勤過遠的配套措施:
調動五原則之中,的確有提及公司因經營之必需,是可以要求員工配合調動,但這裡面可從沒有說員工「一定要配合」,特別是此案之中,調動距離超過30公里,如果以我們國家來論,其實是已超過勞動主管機關的「員工配合調動距離」,所以員工當然是可以拒絕。
再者我們來看看此間公司的公告,對於距離過遠的員工,企業是否有提供相關的輔助,比如說交通工具搭乘、上班時數的調動、交通津貼的提供…據個人所得知的資訊,僅提供交通巴士,這是有效的配套措施嗎?只能說放到主管機關的前面,只有被打槍的份。
二、用一個月的薪資誘使員工簽自請離職,別上當啊:
這一招其實很多公司都會玩,我先說只要企業要員工走人,除非有第12條解僱的狀況,否則全部都是要支付資遣費,好一個體恤員工,這一招有夠鳥的(請原諒我的用辭),不要被賣了還幫老闆算錢喔,千萬不要答應。
三、我們來看看勞動基準法第11條相關的規定:
為什麼不要答應?我們來看看勞動基準法第11條其中的其個字眼,歇業、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這個夠清楚了吧,今天員工是因為公司經營不善,而被迫調動,某種程度不同於單純的調動原則,所以在遇上這種狀況的時候,不要被牽著走,多問多討論,至少可以問我,不要亂簽文件。
四、員工如果拒絕的話,正常程序該如何操作:
員工向公司申請召開勞資會議:
沒有人說勞資會議一定要由公司召開,與其單打獨鬥,不如由員工集體向公司申請召開,就來討論調動距離過遠,公司的補助措施如何訂定?
如果勞動條件不能一致,請求公司將員工資遣:
如果不能有結論,那麼就是勞動條件異動之不一致,員工是可以向公司申請被資遣的選項,千萬不要陷入錯誤的認知,而且每一個人的資遣費是依照年資來計算,最重要的是非自願離職證明,因為會有失業給付可以領取。
並將勞資會議的文件送至當地勞動局報備:
我去年也碰過這種公司,出了一招,邀勞動局的代表來會議旁聽,因為可以諮詢他們的法律見解,其實說穿了,就是防止企業違法操作,這只要行文去勞動局,他們是很樂意配合的喔!
結語:
有時權益的爭取是要付出代價的,但每次都是以工作不保的思維來想,我只能說勞工就只有割地賠款的份,我不是鼓動勞工去抵抗企業,但針對這種企業,實在是沒有客氣的必要,這一篇文章希望可以給各位不同的思維與想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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