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2日 星期三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勞動法令有沒有規範「給付薪資最低天數」,一位台大畢業生問我的問題!


這個問題是剛剛晚上一位讀者私訊給我的問題,他上一份工作只做了三天就想要離職,然後在跟公司申請離職的時候,公司人資部門的主管竟怒斥他做事不負責任,部門才要幫他申請加勞健保,又不做了,這位讀者還低著頭道歉,結果離開了公司什麼都沒有拿到,今天打電話給公司,又被罵了一頓,表示才做三天,連試用期都沒有過,不給薪,問我是否合理?

我看完問題,也與他通了電話,很感慨,學校教的與社會上學的真的還要花時間去消化及適應,我想現在還是有很多新鮮人仍在掙扎,有空的話看看這篇文章,希望可以從個案之中學習到經驗,我會盡我所能給大家協助,這個案子簡單歸簡單,但只要這塊土地上有人還不會,我就會繼續寫下去,今天就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一、法令其實並無規範給付薪資最低天數:

上班為什麼要打卡?簡單來說就是計算工作時間,用工作時間來相對應計算薪資,所以如果有打卡,那麼就是開始計算時間,既然有時間,也就要有相對應的報酬,就是俗稱的薪資。其實勞動法令並沒有明文規範給付薪資最低天數,但有一個概念不要忘了,那就是「薪資給付最低限度」,只要有工作,就要給付薪資,以我個人實務經驗,還曾有算過時薪的,一點都不誇張,這要特別的注意。

二、試用期間與薪資計算一點關係都沒有:

試用期間只代表你並非是正式的員工,請看清楚這些字,非正式員工,但不是「非公司員工」吧,因此所有的權利都受勞動法令的保障,我不知道這家公司的人資主管怎麼想的,不過我還真的很少碰到這種思維的人,太奇特了!

三、怎麼到職三天了都還沒有投保?

到職三天連投保程序都還沒有完成,更有意思的是勞動契約到職日還是三天前的日期,所謂到職日就是投保日,這應該是個常識了吧,怎麼還會有這種聲音存在呢?我實在是很想將這個案子轉交給相關單位,我想應該會生出不少的業績出來,記得到職日就是投保日,沒有什麼好說的!

結語:

我後來幫這位孩子發了封存證信函,幫他討回三日薪資、還有三日的勞保6%退休金,雖然沒有多少錢,但我也花了2個小時教了他相關的概念,希望他可以學一次教訓,也增長相關的知識,各位如果身邊還有朋友有類似的問題,請將這一篇文章發給他們,分享且學習,謝謝大家!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