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1日 星期二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學修手機一個星期,公司要求簽以下的這份合約,這合約有什麼問題嗎?


這是我在網路上看到的一篇文章,很有意思,網友是一間手機通訊行的「學徒?」,不知道現在有這種職業的存在,我細看了合約相關的條文,說真的,業主的想法及心態真的需要再調整,別以為合約上的條款簽了就對員工會有限制力,我之前曾經說過,錯用比濫用更慘,像這種合約我如果是調解委員的話,打槍質疑是一定會發生的狀況,所以今天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下次遇見的時候,請得我待會下面所述的原理及原則,減少走冤枉路的機會。

一、競業禁止原則某種程度與薪資待遇有相關:

雖然這在法令規範中沒有明定,但這會是主管機關在考量的基準之一,你也可以說是潛規則,所以我很好奇這一份工作的月薪是多少,如果只有25000,還有適用嗎?一般來說,就是因為工作內容重要,且對公司的營運會產生重大之影響,才要簽署,但工作的重要性某個程度是要以薪資待遇來做考量,就如同我所說,只有25000的話,怎麼簽啊?

二、競業禁止原則的賠償金也與薪資待遇相關:

違規罰100000的違約金,這計算的依據是否也應該載明在合約上,這很多的企業都會忽略這一點,這真的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情,所謂的受有損害,是否應該將受損事項加以量化,否則一開口就100000,實在是很牽強的依據。

三、競業禁止有包含員工的家屬嗎?

我還真的不知道競業禁止的原則還包含家屬,這實在是有點過頭了,合約合理的設計應該是讓員工簽立營業秘密的條款,這樣子員工便不得將工作的內容透露給第三人知道,但不是此合約的條款這麼怪異,連離職之後都還要嚴格限制,請問一下修手機的技術有那麼的特別嗎?我很懷疑。

四、競業禁止原則要有補償措施才會有後續限制期間問題:

罰要罰100000,限制年限要3年,再說一次,企業是要負所謂的補償責任,如果沒有的話,哪來的競業禁止原則的適用?所以這整份合約根本上來說就是一張抄來抄去的無效文件罷了!

結語:

實在話說一句,如果企業真的有吸引力,人才自然會留下,這才是一個正向的循環,也許有人說我太理想化,但難道用這種無效且荒唐的條文可以綁住員工嗎?這是我們必須要去思考的,法條永遠只是輔助的角色,但卻防不了人心與人性,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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