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0日 星期一

即時新聞分析:員工在公司會議室中愛愛,是否真的可以直接解僱?


這是前幾天的新聞,我看到的時候真的被嚇到,朋友還笑我老古板,只是我實在沒有辦法想像那種情節會發生在企業,雖然此案已做了明確的處置,但我還是想拿出來與各位分享,除了歹路不可行之外,是否真的可以完全將員工解僱,今天以此主題與各位分享!

一、辦公室是工作場所,行為人明知故犯絕對符合懲處要件:

這個個案是發生在公司會議室中,且要命的竟被偷拍,還流出來,離譜的還是被水果日報爆料出來,這如果不懲處,我想是說不過去的,再加上大家都應該知道會議室是拿來做什麼用的吧?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別跟我說情不自禁之類的鬼話,公司如果不懲處,怎麼帶領員工呢?此二位員工的行為絕對符合懲處的要件,昨天有位x本基金會的朋友跟我提及此案,我回應她的論點就是如此。

二、其程度是否符合懲戒性解僱,我們來看看實務見解:

勞動部解釋令: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12月21日台勞資二字第0052355號函:

媒介色情,列為不經預告解僱事由尚無不可。工作時間外屬私人行為,惟其行為己違反善良風俗,具體事實足以證明已損害事業單位形象與名譽時,列為不經預告終止事由尚無不可。

各位請注意解釋令的後段,如果事業單位形象已受影響的話,以此案來說,流出的影片的確已造成相當的傷害,以勞動主管機關的見解,是可以解僱的。

最高法院判例: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76號判決:

被上訴人在澳洲接受培訓期間,竟多次與男學員在受訓校區內玩脫衣遊戲,並與他名學員有不正當男女交往行為,紊亂受訓學員紀律,違反行動準則規定,顯有品德上之嚴重瑕疵,依行動準則第7條第9項規定:如有私德、行為不當或以致影響訓練進度或本公司聲譽受損等情事,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或退訓。

從這一段判決文可以看出來其實法院的見解也是要看企業聲譽受損程度來判定是否得以直接解僱,但這也可看出法院的判定依據在什麼地方,以此案來說,個人還是傾向是可以將員工直接解僱。

三、網友問我,下班後在公司發生關係是否屬於私人行為?

的確在下班之後,如果發生婚外情,那的確是私人的行為,但別忘了,下班後行為的發生地是哪裡?在公司的會議室,這還會是私人的行為嗎?我個人覺得非也,而且明知不可為而為之,最重要的還被偷拍流傳在網路上,這一點對於企業的名聲實在是極大的傷害,這個理論依據實在是過於薄弱。

結語:

總之一句話,明知不可為而為之,這個態度就要糾正的必要,小到遲到、大至如此離譜的行為,如果這樣子還可以留任的話,企業規範、管理不就是形同虛設?與各位分享這個案例就是要提醒大家,『勿因善小而不為、勿因惡小而為之』,職場上的大錯通常都是從小錯開始累積而起,希望大家可以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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