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1日 星期五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員工追討去年未休的40天休假,員工喊出日薪x1.33,這是合理的依據嗎?


昨天晚上一位讀者私訊問我的問題,我之所會拿出來分享的原因很簡單,企業近期被勞檢的頻率實在是過高,所以很多企業其實是很怕被勞動主管機關找上門查核,但對於員工無限上綱的要求是否該配合?我想是一個值得討論的重點,特別是HR的看倌們,在面臨公司違法的時候,是否真的要忍氣吞聲,像馬關條約般的割地賠款,今天我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讀者最近才接飯店的人資專員,某日接到一位離職員工的電話,要求公司給付去年未休的40天的假,而且要照其要求的日薪x1.33,否則將要上勞動主管機關申訴,經查核過後,發現的確有40天的假未折合現金支付給員工,但問題來了,是否該該員工的要求給付呢?問我如何處理。

一、先確定這40天的假是什麼假別?

碰到這種狀況就要先搞清楚員工的訴求是否屬實,如果屬實的話,那就要判定這40天的假到底是哪一種假別,再對應假別給予法律規定的薪資計算標準。

這個時候只要先把資料整理出來即可,先不用想也不用理會員工說什麼,因為被裁罰也是應該的,很多HR都會自玩角色扮演遊戲,都想用搓湯圓的方式將案件處理掉,我必須說,如果企業長期違法,爆一次才會讓業主有所感覺的話,這也不失為一種處理的方式。

二、法令中哪來的日薪x1.33?

我沒有聽過有這種計算的方式,想當然爾是員工加了賠償金的概念,這位員工應該是有做了一些功課,但明顯的就是把法條混合使用,這在主管機關其實是會打槍的,實在是太奇怪了,這反而會讓主管機關的承辦人員不知如何處理。

三、企業的確違法,但情願拿錢去繳罰款,也不能被脅迫:

企業違法就要承擔責任,這是一個必然會發生的事件,但是否要因為員工的申訴而接受不合理的要求?在我看來,我是不會接受的,因為案子內容只顯示出員工有40天的假未休,但是否真的都可歸責於企業?我想HR應該要找出相關的證明才是,我這麼說絕對不是要讓企業規避責任?但去年的假到了今年八月才回來請求?這不也是一件有違常理,應當查明的事件嗎?所以情願被裁罰,也不要輕易讓步,否則這會沒完沒了。

四、權利主張過頭就只是一種濫用,別拿著雞毛當令箭:

勞工朋友也別忘了一件事,當權利主張過了頭,成為一種濫用的時候,別以為主管機關都真的站在你這邊,我就有看過類似的案件,勞工玩過頭,結果連正的權利都沒有被討回來,就因為他把調解委員搞到抓狂,所以…主張該得到的,但不該拿的也請不要貪小便宜。

結語:

我把建議給了讀者之後,目前還沒有的到相關的回應,希望這件案子可以順利解決,所謂的權利雖然受法律的保障,但同時也是受法律的限制,千萬不要讓一時的情緒或貪念,搞到什麼都沒有的結果,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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