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4日 星期一

即時新聞分析:僅以員工在工作時「手機頁面停在網路」就加以開除,是否妥善可行?


昨天有接到詢問此案內容的電話,我還是以新聞內容來分析這件案子,我只能說這件案子破綻實在是不少,我今天以此為主題一一替各位分析,以後萬一碰到類似的狀況,才懂得保障自身的權益。

案件內容:

南投某知上市公司,發現員工在上班時手機頁面停留在網頁上,便以違反公司規定予以解僱,員工目前投訴勞動局,雙方各執一詞,主管機關目前接手調查中。

一、手機頁面停留在網頁,與員工上班偷用手機一樣嗎?

問題發生點在於員工手機頁面停留在網頁上,問問大家,所謂員工偷上網應該是被抓到現行才算是,否則單以手機頁面來判定員工偷上網,這真的是很牽強的一個理由,沒有看到、且員工也提出了說明,我真的不了解為何公司可以這麼有信心逼迫員工簽字然以解僱?這在勞動主管機關的眼中,我找不出任何有力的說明。

二、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所謂的「重大」意含為何?

所謂的情節重大,指的是員工的行為對公司是否有產生立即、實質、嚴重的損害?比如說員工用手機拍攝公司產品,這才是有可能該當情節重大,企業一再的辦解,但在人資部門的說辭之中,我沒有看到任何可以表示員工惡性重大的證明,這也是很多企業在解僱常被打槍的原因,這一間企業濫用及錯用的機率相當的高。

三、法律中有一個概念,叫做「不朔及既往」,什麼意思?

白語來說,就是員工犯錯的時候,公司是否有相關的規定,因為此案有爭議的點就是,解僱員工之後,隔天再做一份文件給全公司員工簽署,上面寫的很清楚,上班時段有偷用手機者,一律解僱…,企業真的是自打嘴巴,也就可以表示此案員工發生爭議的時候,公司並未有相關的規定,既然沒有的話,公司是依哪一條或哪一個說明將員工解僱?這一點還請此企業說明清楚,人資部門的主管還敢跟媒體放話,真的是不夠聰明。


四、公告內容讓員工簽字就是尚方寶劍,殺無赦?

公司的規範只要公佈且經員工簽名就是完全有效?答案是未必,規定必須還是要符合法令的規範及比例原則,如果沒有的話,再多的公告也是廢紙一張,不論是勞動主管機關、法院對於解僱都是採嚴格的認定主義,幾張A4表單就想要說服他們?真的是既可笑又惡質。

結語:

目前勞工己向主管機關投訴,全案會朝向不當解僱的方向來處理,這間企業最近已大規模資遣員工,光是這一點,我就會懷疑人資部門的做法實在是不單純,如果查證屬實,建議主管機關要大舉查核及裁罰,不能放過這種企業,真的太可惡太可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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