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6日 星期四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員工收到法院傳票要出庭作證,請問可以請公假嗎?


這是昨天晚上收到網友來信所詢問的問題,員工收到法院傳票,必須要去院法做證,到底是否可向公司申請公假?狀況有些搞不清楚,問我該如何處理?

一、員工是否可以拒絕出庭?

民事訴訟法第302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民事訴訟法第303條: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看完這兩條規定,應該很清楚得否拒絕了吧?一般來說是不得拒絕出庭當證人的。

二、那到底要請事假還是公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2月13日台(77)勞動二字第022776號函:

勞工因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法令,經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應給予公假。

反面解釋來說,如果跟公司本身沒有關係的話,是他人的案件,公司得不用給予公假,而是給予事假,所以要判定給什麼假,前提就是先判定案件的內容再說。

三、請事假無故一日無薪資,員工是否可有相關的補償?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付要點第4條:

證人、鑑定人到庭日費,每次依新臺幣500元支給。

雖然很少,但看倌們還是記得要申請,聊勝於無。

四、請假注意事項:

企業注意事項:

由於證人是強制性的義務,所以人資看倌們不可不准假,如果員工因公司不準而觸犯相關法規,企業要負起全部的責任。

員工注意事項:

還是要經公司規定之請假程續,而且一定要簡附法院傳票做為證明,不要連講都沒講,然後就去法院作證,被以曠日論,徒生勞資爭議之風險。

結語:

這一個問題很特別,一般人不會遇到,謝謝網友的熱心提問,讓我又增長了見聞,與各位分享這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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