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8日 星期二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爸爸來公司替兒子辦離職手續,一週後公司接到勞動局調解公文,表示公司非法解僱,請問如何處理?


從事這一行最大的樂趣就是每天都可以見到很多有意思的案例,如這張圖一樣,每一個個案的狀況都不盡相同,有時真的是超出正常人所了解的範圍,今天的這個個案也是如此,這在暑假打工的時候常常發生,如果員工的父母親來公司要求替孩子辦理離職手續的時候,該怎麼處理呢?這個個案是兩年前我經手處理的,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某日員工小威的爸爸來公司,表示要幫小威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公司人資當然做了相關的身份查核動作,確定是其父親無誤,於是不疑有他就辦了離職手續,沒有想到一週後接到勞動局的調解公文,內容是員工申訴公司未經其本人同意,便非法終止其勞僱關係,要求公司賠償,該如何處理?

一、公司核實父親的身份,但卻沒有第一時間與員工本人確認:

那個時候是我負責調解案件,我個人覺得奇怪,人資部門的確有核實父親的身份,因為他有帶身份證及戶籍謄本,但怎麼沒有與員工當事人親自確認呢?原來是因為小威與大多數的人處不來,人資部門為求簡便行事,便以順水推舟的方式讓他走人,因此種下了爭議的種子。

二、員工身份已核實無誤,但企業沒有要求員工授權文件:

再者,如果沒有聯絡到員工本人,至少也要有授權文件吧?沒有任何的授權書,也就是說沒有任何的證明小威的爸爸是有權利為他辦理離職手續的,因此第二個要素也是不具備。

三、員工的年紀已成年,當然要以員工本人意思表示為依據:

如果小威的年紀未成年,法定代理人所為的意思表示當然有效力,但小威已經24歲了,在法律的規範中,已是全然的獨立個體,因此…沒有本人的意思表示,企業是不得接受其父親之申請,結束勞動契約的關係。

四、所謂的認文件不認人就是要預防此類的糾紛:

在我們的行業裡,有一句話:『認件不認人』,意思就是說要有相關證明的文件,否則天皇老子來都一樣,這跟當兵哨所的暗號是相同的道理,沒有暗號,總統來也是不放行,人資看倌們,要特別的小心及注意。

結語:

案子在我這裡,最後是以回復小威工作權為最終結果,但我也沒有給企業任何的裁罰,但我是有當面告誡員工,如果凡事沒有跟家人說明清楚的話,其實某種程度是會造成企業的困擾,希望他私事與公事要分別清楚,別一直出這種烏龍,今天的這個個案很簡單,但我知道有很多企業還是有類似的狀況,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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