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8日 星期二

員工向公司申請離職後,10日內接到公司的存證信函,以員工沒有交接為由要求賠償,該如何處理?


上個月碰到的案件,是一間會計師事務所,員工遇到了問題,透過部落格找到了我,對方準備了兩位律師要告她,後來我代理她出席調解,大約花了一個小時將案子擺平,這種類型的案子其實很常見,但我只是很訝異會計師事務所為何大費周章要找律師告離職員工,今天以我此案例為主題,與各位分享,也提醒人資看倌們,交接要清楚及小心。

案件內容:

員工向事務所提出離職,由於工作了三年多,所以是在30天前預告雇主,沒想到事務所一直沒有給進一步的回應,員工多次向人資部門反應也是沒有確定的答案,到等離職日前3天,老闆才約談員工,表示員工應在離職前3個月預告,不然事務所無法找人,員工非常的生氣,當下表示皆依預告期間相關規定預告雇主,表示3天後確定會離職。3日後員工填具自請離職申請書放在人資部門,並將所有的文件清空便離開公司,沒有想到10日接到事務所的存證信函,表示員工沒有依公司規定辦理交接手續,要向員工求償,員工非常的緊張,問我如何處理?


一、企業主張的『依公司規定之離職程序』在哪?

事務所主張員工未依公司規定辦理離職程序,我請企業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出來,並請公司的人資當場解釋,結果可說是結結巴巴,足以證明文件是臨時製造的,不然以人資10年的資歷,怎麼可能不知道內部規範為何?最重要的就是請其說明交接的程續,員工是哪一環到沒有做好?結果也是沒有一個確切的說明。

二、請員工提供向公司表示要離職之書面、簡訊證明:

員工是否有表示離職之意思表示,請員工提供在這30日的預告期間內,以簡訊、e-mail的通知記錄,足以證明員工多次的通知企業,但企業都是相應不理,所以對照存證信函的內容,指述員工突然不見人影之說…純屬子虛烏有。

三、請企業舉證因員工未交接所受的損害在哪?

最後再請企業提供員工未交接的損害在什麼地方?請其提供證明文件及其他足以量化的數據…對方可以說是一問三不知,律一直在用民法的法條做主張,講到最後是被調解委員工數度打斷,到這個時間點,我就知道離勝利不遠了,此間企業一沒有相關規範、二又無法舉證所受的損害,因此員工在這場爭議中全身而退。

結語:

我曾經跟大家說過,存證信函是通知的功用,不是一定被告,很多企業主都會用這一招來嚇唬員工,逼員工讓步,今天這個案例可以給各位非常實用的知識,但我也要提醒各位,離職還是得照相關法條來,不要不告而別,即使現在沒有影響,但對各位的將來是會有扣分的,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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