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7日 星期一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航空公司調動員工職務,沒想到連工作時間都一起調整,是否合理?


今天的議題不特別,但過程很有趣,今天的主題圖是我最愛的航空公司:維珍航空,放心,我還沒有那麼厲害去解決他們的問題,但總是希望有一天可以帶著家去『體驗』,但今天發生問題的確是國內某間知名的航空公司,看看標題,其實最近常發生類似的狀況,今天我就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一、公司公佈人事異動,其實就是勞動法令中的調動:

公司公佈的人事異動,基本上都是以公文的方式呈現,但往往都會漏了一個環到,那就是只盡到『告知』的義務,而非得到員工的『同意』,這兩碼事其實是有很大的不同,我們再來復習一次所謂的勞動五原則:

內政部74年9月5日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

1 基於企業經營之所必需。

2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 對勞工薪資與勞動條件未做不利之變更。
4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之性質為其體能與技術所以勝任。
5 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二、從週休二日的正常班~隨時彈性配合的調動班是否合理:

從週休二日到排班配合制,甚至有時還要去上凌晨的班次,先不用說合不合法,各位看倌,如果是你,你會要嗎?其中針對上述的第2項、第3項,明顯的已違反調動五原則之適用了,不但不合理,更是違法。

三、加班費只剩補休可以選擇,這簡直是個大地雷:

此間航空公司只讓員工有補休的選項,我想不用多說,一定會被勞動主管機關盯上,但這也反應出一個邏輯上的問題,照理說輪調應該是人力上的調派及調整,站在活用人力的角度上,給加班費遠比給補休划算才是,如果補休一次的時段過長、補休的人數過多,這可是會立即沖擊營運狀況,所以我做了一個大膽的推測:難道是航空公司想要充份的使用人力 ,且又可以節省營運上的成本?如果是的話,那就真的該好好的徹查及裁罰了。

四、員工適宜的處理方式:

發函通知要求調整其工作時段:

因為已經調任,也許做了一陣子,因此不能主張拒絕調任,而是要發函通知公司,因為身體因素無法負荷,請求調任至原來職務,或減低其工作量,這是一個合理的做法,但切記一要用有書面文件(不會的話,來找我,我來幫您寫),不要只是口頭,因為那都是沒有證據效的。

請醫生開立診斷證明來佐證:

我們的目地是調整職務,而不是跟公司對著幹,所以多做一些軟性的訴求是必要的,爭取權利有很多種做法,但爆料、抗爭、讓企業難堪絕對是下下之策,因此請醫生開立診斷證明是一個後彼此有台階下的方式,除非企業惡意的忽視訴求,那麼才會有下一步。

公司如拒絕,去做申訴的動作:

離第一次發函至少要5個工作天,還是沒有動作的話,請考量是否還要繼續留在這間公司,這麼說也許很直接,申訴的員工在企業內部其實是會遭受排擠的,勞動主管機關根本沒有辦法處理到這一塊,所以如果要訴諸法律,先找工作、二搜尋證據、三就是去勞動局調解,並要求加班費用、補休換成現金、非自願離職證明、資遣費。

結語:

開始的第一步是最難的,但我協助過很多案子,往往在第二階段就會有不同的狀況,記住,與雇主協商不是要劍拔孥張,那是沒有用的,先釋出善意及彈性,如果企業還是置之不理的話,這就會變成有利的武器,以說明企業的惡質及故意,切莫心急表態,大動作只會讓事情更難處理,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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