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3日 星期四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員工自發性的加班,如果打卡後繼續工作,萬一通勤途中發生意外,是否為職災?
昨天在結束在中廣的專訪之後,上了粉絲頁看看網友留的問題,這也是網友問的題目,很有討論的必要性,因為在台灣,無論是企業或勞工都會認為『加班是一種績效考核的依據』,這是事實,而且越傳統的公司越會有這種趨勢,今天我們來討論這個個案,希望給各位一些思考的方向。
案件內容:
公司的主管為了完成工作,每天都在晚上1800下班之後,先去打下班卡(無填寫加班申請單),然後回頭繼續工作,有一天晚上2000離開辦公室回家的途中發生意外,是否為職業災害?
我之前曾經有提醒過各位,發生職業災害疑義的時候,第一個想到的單位是『勞保局』,送去做認定,基本上才是一個安全保險的處理方式,千萬先別去找勞動局,徒生爭議。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
被保險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一、何謂適當時間?
如果是通勤傷害的話,勞保局會來調查時間序列,也就是住家與工作場所的通勤距離為多久、必經途徑為什麼路段,不過請看上述的規範,有說『適當時間』…假設員工居住處所與公司的路程只有30分鐘,1800下班,但2000才出事,勞保局一定會詢問原因?
二、如果沒有申請加班的程序,是否為加班行為?
如果員工是說在公司加班的話,問題就大了,打卡的時間是1800 ,且公司也沒有收到的任何的加班申請,甚至是向主管的『口頭申請』,這裡我要提醒大家,延長工時是必需符合公司的申請程序,如果都沒有的話,這延長工時是不會被認可為工作行為的,要特別的注意。
三、員工如果沒有辦法提出佐證,勞保局是會拒絕給付:
如果員工沒有辦法提出相關的佐證,各位想想,既沒有加班的申請相關證明 、又沒有被強迫打卡(自願行為)、下班與出意外的時間又間隔太久,勞保局應該是會拒絕給付。
結語:
各位請注意一下,加班的行為一定要有相關的記錄,我說過即使是口頭申請都要留下證明,現在那麼多的通訊軟體,在我客戶的公司中,我在工規都會加註『使用通訊軟體通知主管、隔日再附上加班申請單』,盡量讓程序彈性化,減少不必要的爭議,但如果是員工自願的行為,而且還先行打卡的話,勞保局就像是商業保險公司一樣,是有嚴格的稽查制度,所以下次麻煩去申請吧,制度有而不去申請,到最後的結果就是自己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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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長
回覆刪除第三點標題「勞動局」?→(更改)→『勞保局』?
(琮 留)
謝謝,又打太快了,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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