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9日 星期三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依請假規範向公司申請事假,結果被主管告知曠職並做出大過處份,該如何處理?


最近不知怎麼的,總是會想到以後退休後要做什麼的問題,老婆說寫回憶錄是一件不錯的選擇,常常網友問我哪來的那麼多例子,我只能說朋友啊,如果您來做我這一行,沒個幾年也可以寫回憶錄,今天這個案子是網友發信詢問我的問題,個人覺得很有意思,拿出來做一個主題式的分享。

案件內容:

員工因家裡有急事,要去大陸處理事務,因為公司的請假則中有敘明『以書面向公司申請』,由於時間緊急,因此發出e-mail及Line向主管報備,沒想到兩天後收到主管的信件,告知事假公司並沒有准,並以曠職兩日記大過懲處,員工提出申訴,問我該如處理?

一、請問用e-mail或Line請事假是否依法有據?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由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員工提出有關證明。

事假的定義就是員工在遇有緊急事故,給員工時間處理的一種機制,因此書面的定義就包含了用e-mail、Line的方式,所以員工是依公司請假手續來申請,公司不得拒絕。

二、如果認定員工曠職,何以主管2日後再行通知員工?

以正常情形來論,主管是每天都要收發信件、使用手機的必要行為,為什麼會在2日後再行通知員工會有曠職的狀況?這一點我當下點出,並要求主管當場解釋,主管支吾其辭說不出來,這明顯的是刁難員工。

三、曠職記大過,應依其公司的工作規則來認定:

至於大過這一件事情,其成立的前提是有『曠職2日』的事實,另一點就是工作規則之前的確要有相關的記載及說明,結果要求企業提供相關文件說明的時候,根本就是公司的內規,而且說明辭意不清,當下要求企業撤銷員工的懲處記錄及歸還曠工的兩日薪資。

結語:

我那個時候並沒有做任何的裁罰動作,只是發函給公司要求限期改善,否則將會做一步的檢查,沒想到後來發現,主管與員工是有過私人的恩怨,老闆是收到公文函後才得知情形,當下做出主管懲處,並將員工應得的權利歸還給員工,整件案子才算結束,這個個案是要教大家,請假程續如果公司沒有明訂的話,請依『勞工請假規則』來做申請,以免生出很多不必要的爭議,與各位分享!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