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8日 星期六

這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個案,我們來看看其中有什麼問題?


這個時間點應該還算是畢業季的期間,太多的求職問題都會發生,這個問題我是在網路上看到的,覺得有分享的必要,再加上最近很多問這種問題,因此我今天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一、向公司申請離職,公司拒發給離職單該怎麼處理?

這是一個最常見的問題,如果向公司申請離職,公司拒給離職單,是否就無法離開呢?這裡給大家一個概念,勞動契約是拘束雙方,但對於勞方,由於是處於弱勢,所以勞方得隨時終止合約,但我建議如果碰到這種狀況時,如果不會寫存證信函的話,就用信件、e-mail、Line…等軟體通知公司或主管,最好是用即時通軟體,因為至少有時間序列,可以佐證,建議不要一聲不響就走人,容易被當作曠職處理,要特別的小心。

二、等拿到離職單後卻要求員工15日後再走是否合理?

網友並沒有寫到職多久…因為這通常都會有預告期間的問題,不過我先說,預告期間的規範中,沒有15天的規定,看看以下的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於10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者:於20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滿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這可以呼應我第一項的說法,如果網友當下有發書面聲明給公司的話,即使是後來拿到離職單的話,也是以發出離職的意思表示為計算基準點,絕非是拿到離職單的時間點。

三、離職單公司主管已簽完,是否就算離職手續完成?

通常離職單主管簽完後,就代表員工已完成所有的交接手續,因此也不適合留在公司,怎麼會有主管簽完離職單後,還要員工15日後再走?這一點可代表企業一定法律的概念都沒有。理想的做法是在離職單後簡附交接手續給員工,並明訂其最後離職日是在哪一天,最後一天再由主管簽核才是最完整的做法。



四、沒有領到薪資的當下,該怎麼處理?

簡單,馬上同步發信、發簡訊、發Line給公司,表示沒有收薪資,然後請他們提出說明,不然明天中午以前就直接通報相關主管機關,並進行申訴的動作,然後就…等,通常企業接到之後一定會給予回應,這個時候記得將所有的資料整理、搜集,以便將來主管機關在詢問時,有證據可提供,記住不要空空的等…因為那是等不到任何的消息,發函逼迫雇主回應,這是最有用的做法,別打電話去問、或去公司討…這一點用都沒有!

結語:

難嗎?其實不難,但我可以理解第一次遇到,心中的那種感覺,但如果您碰到了,要謝謝這間公司,因為他給你學習了一課…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學會爭取自身的權利,這是職場上必須學習的技能,祝福這位網友可以爭取到自身的權益,如果還是不行,來找我吧,我會教你怎麼做的!

4 則留言:

  1. 您好,想請問站在資方。遇到的幾個離職情況,請教您的意見:
    1.員工不按第16條規定時間辦理離職手續,說想當天走就當天走,建議如何處理?
    2.對於某些重要性的工作有需一定的交接期,按勞基法第16條的時間來看,肯定是不夠交接時間,對於要走的員工能有其他方式請其配合好交接嗎?
    3.能將勞基法第16條的規定看作是最低限度的時間嗎?在勞動契約上另有內部規定的離職提出時間,這樣的作法嗎?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
    您方便時再誠請您提供您的見解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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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員工不遵守預告期間的話,如果有造成公司的損失,公司可以用民事方式求償,但要舉證清楚,且有相關說明才行,勞工為經濟上之弱勢,是可以隨時終止合約的。

      2:可以以書面方式,和員工研議延長預告期間,但要注意一定要有書面同意文件,切莫以口頭約定,萬一員工後悔…公司是百口莫辦的。

      3:基本上內規是員工沒有意見、沒有申訴才會有效力,但如果發生爭議,勞動主管機關還是會以勞基法的標準來衡量。

      以上,謝謝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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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員工不遵守預告期間的話,如果有造成公司的損失,公司可以用民事方式求償,但要舉證清楚,且有相關說明才行,勞工為經濟上之弱勢,是可以隨時終止合約的。

      2:可以以書面方式,和員工研議延長預告期間,但要注意一定要有書面同意文件,切莫以口頭約定,萬一員工後悔…公司是百口莫辦的。

      3:基本上內規是員工沒有意見、沒有申訴才會有效力,但如果發生爭議,勞動主管機關還是會以勞基法的標準來衡量。

      以上,謝謝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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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非常謝謝您提供的寶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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