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題解答專區:所謂的預告期間,起始點到底怎麼算?
最近跟預告期間很有緣份,經手的幾件案子都與這有關,所謂的預告期間其實是一種緩衝的機制,讓雇主或勞工在遭遇變故的時候,可以在短時間之中找到替代的人力或工作,可以說是一種很人性化的設計,但常常還是會有問題,點就在於日期計算的起始點怎麼開始,這是一個值得討論且說明的地方,今天就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一、預告期間的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繼續工作3個月~1年,於10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1年~3年,於20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這個大家都會知道,但其實發生爭議的都是法條的另一條規定: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我以下方的圖例來做範例,各位就會知道差在哪了,以月薪30000元來計算,日薪就是1000元,各位要注意看喔!
如果是7/6說要資遣的話,計算起始點是7/6?還是7/7?
二、我們來看看民法的概念為何:
民法120條:
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
以日 、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所以很清楚,預告期間絕對是隔日開始起算,而不是當日,各位也許覺得很簡單,但我可以實話跟大家說,很多人都搞不清楚這個概念。
結語:
如果少了一天,預工告資少1000元,是多還是少?我不清楚,但權利就是法律所賦予的,如果自身不主張,那都是白搭,簡單的概念,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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