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0日 星期二

企業是否可以要求員工報到前三天,先至人資部門進行三日的職前訓練?


今天早上客戶的小孩打電話問我這個問題,職前訓練?這個名詞現在真的比較少見了,我上網查了一下,結果還不少公司會有這種要求,是否合理?今天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一、所謂的職前訓練,就是與工作相關的行為:

職前訓練,其實與教育訓練是等同的道理,只是企業取巧的一種說法罷了,看看內容,如果都是與工作相關的知識,那就可以判定是與工作相關的行為,也就是說員工與企業之間的關係,已進入了『僱傭』關係。

二、既是與工作相關的行為,就是一種『勞務』:

以合約精神來看,員工要給付勞務、企業要給付報酬,所以員工要在這三天遵守公司的受訓時間、受訓地點等相關規範,這就可以界定是一種勞務的給付了。

三、既是勞務,企業對於受訓者便應履行相對的義務:

既是勞務,企業要負擔的權利不外乎就是以下的幾點:

替員工進行加保勞健保作業
替員工開始計算薪資
替員工開始計算年資
替員工開始提撥勞退退休金

我只能說沒有這幾項約定的話,各位還想要去嗎?受訓期間如果通勤受傷,沒有勞保就沒有任何的給付可請領,光是這種不可預期的狀況,就會讓員工求償無門了,所以萬一遇到這種狀況,我想不用多說,就勇敢的提問、然後做出判斷,減少爭議發生的機會。

結語:

一個有信心、有準備的員工,是在『檢視』公司,而非『求』工作,我這幾年面試了不少的求職者,這是很明顯的一個氛圍,最怕碰到沒有問題的求職者,各位也要想想,如果在員工權利上大作文章的企業,是否還有繼續下去的必要,給各位求職者一個思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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