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4日 星期三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弱勢的約聘人員的悲歌,怎麼解決這個問題呢?


全台灣違反勞動法令最多的就是政府本身,衛生局的外聘人員,那麼好聽?其實就是約聘,看到這篇問題,我真的是火上心頭,特別以此題來做分享,讓大家看看政府是怎麼違法犯紀的!

一、只要是政府外包的廠商一律適用勞動基準法:

這種人員應該不是派遣人員,而是配合廠商的勞工,因此不用擔心,政府這幾年被勞動權益很害怕,所以將所有的責任推到配合廠商身上,因此員工不怕求助無門,一律都適用勞動基準法。

二、定期契約約滿再簽一年即成為不定期契約:

一年一聘,如果中間沒有間斷三個月的話,不好意思,契約關係直接成為不定期契約,因此員工的勞動契約不再是一年一聘,雇主如果要終止合約,那麼就要依相關的規定。

三、主管要求員工走人就是要支付資遣費:

不論是什麼樣的情況,除非是解僱(開除),否則任何由資方發動的合約終止權都要支付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這個沒有任何的理由可以規避,切記。

四、考績委員會跟勞工有什麼關係,主管唬人:

考績委員會跟勞工有什麼關係?別把公司單位的陋規拿出來講啦,什麼叫怕員工以後被封殺?笑死人了,都要人不做了還有什麼理由可說,就算是報到考績委員會又怎麼樣呢?永不錄用?用這種恐嚇沒有水準的說法就想處理員工,這間單位的主管真的欠教訓。

是否可以將此列為記錄,然後不再錄用員工?這是否是一種就業歧視,我想這是一個可以思考的方向。

五、很少企業會拿非自願離職證明來做面試的文件:

非自願離職證明是否會拿出來做為面試的工具?不是沒有這個可能,但…上面除了離職的選項之外,還有一個欄位,是說明原因的,當然可以要求公司照實寫離開的原因,看到這,有什麼好怕的?要學為會自已的權益而戰,面對這種主管,要好好的給他教訓。

結語:

如果不從法律面去修正,恐怕這種現象是不會有所改善,寄望這些檯面上的政客是沒有用的,我們先充實相關的知識,期許未來可以用人民的力量與專業來監督、制衡這個政府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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