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2日 星期一

人資小週末問題回覆:員工因意外造成身體不適,員工希望回任,但其配偶希望資遣,該如何處理?


好一陣子沒有將人資小週末的問題加以整理及回覆,實在是不好意思,這一張圖借我用一下,因為之前照的那一張照片實在是太難看了,這是一個相當用心的人資社團,各位人資看倌如果有機會的話,一定要加入,會有很大的成長,版主世安相當的用心,各位要好好的把握喔!

今天討論的這個題目,是我在留言版發現的,很有意思,所以拿出來與各位討論,做為今天分享的主題。

案件內容:

員工因意外造成身體機能受損,請了一年多的病假,假期會在今年五月到期,期間公司多次關心其身體的狀況,員工本人還需要看護,否則隨時會失足跌倒,但可以說話,員工希望可以回公司復職,但配偶希望可以資遣,員工的年資16年,人資看倌詢問該如何處理?

一、分清楚是普通傷害還是職業災害:

很多經驗不足的看倌常會犯一個毛病,那就是只要一看到員工受傷,馬上就會聯想到職業災害,定而就下了一個結論:不得將員工資遣或解僱。這種事情我不知碰了多少次,所以要先判斷是普通傷害還是職業災害,這是一個基本的概念,不要連判別都沒有做,就枉下定論,那可是十分不專業的喔。

二、請尚未恢復的員工回任的風險為何:

不是我無情無義,但這種案例我也不是沒有碰過,以此案例來說,此員工在沒有看護的狀態下會意識不清、失足跌倒,如果員工回任在公司失足受傷,很抱歉,那就是職業災害,公司就必須負起相關的責任,萬一身故,結果是如何我想我就不用多說了,人資要負起『風險預測』的責任,絕不是『風險控管』,如果事前有盡告知義務,決定的權利在於公司、風險承擔者也是公司,太多的人資都將個人情緒帶入工作,這是非常不智的,這一點還請人資看倌們要特別的注意。

三、主管機關的實務見解:

行政院勞工委員76.10.03台勞動字第2762號函:

勞工因普通傷病假逾期,屆留職停薪滿1年,仍未痊癒者,雇主可終止其勞動契約,前經內政部74.08.20台內勞字第337966號函示在案,如雇主未動予以終止勞動契約,而勞工確因體能關係請求資遣離職時,雇主宜本善意對待勞工之原則予以同意,並發給資遣費。

我想這個函示非常的清楚,先不論員工的意願為何,公司都要以『審核評估』的角度來看待,也就是員工必須要提供其可正常履行其職務的相關證明,如果不行的話,當然還是要依照資遣的作業程序。

以此案件來看的話,可見員工無法勝任工作的機率很高,不然配偶不會想以資遣來進行,企業還是要以正常的評核機制來決定,莫讓同情心使公司陷入經營的危機。

結語:

進行資遣作業的時候,還是要將相關的證據、證明全部備案,以防將來會有爭議的發生,所謂先小人後君子就是這個道理,這麼說也許很不近不情,但如果發生爭議,讓企業陷入危機,請問對於其他的員工是否也產生了損害?這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與各位分享!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