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6日 星期二

員工因病更改出國參展時程表,事後主管要求員工退回公司補助,是否合理,我們來看看這個案子!



看到網友發出的問題,讓我這個爸爸非常的難受,職業婦女其實不論是耐力、體力都必須比男性朋友來的長及來的久,我可以體會家中有小孩、懷孕上班的那種辛苦,因此很多企業對於懷孕婦女如果主張任何不當的要求,很容易與『懷孕歧視』扯上關係,今天的這個個案,我想拿出來與大家討論,在我的文章中,我一直主張平衡處理,企業如果沒有善待員工,這也是必須予以裁罰,很多企業的心態真的是很可議,我通常對這種企業都會加重力道,因為他們的錯誤行為,讓其他善良經營的企業也無辜受害,更可恨的就是破壞了原本就薄弱的勞資關係,今天這個個案,請各位記在心中,別成為間接或直接的劊子手。

案件內容:

員工在出國參展前一天不幸流產(懷孕未滿三個月),經醫生診斷後,強迫在床上休了兩天,但為了不影響公司工作,將機票更改日期後,即刻出國協助參展事宜,但事後公司主管卻要求將相關出差補助繳回,請問如何處理?

一、女性員工的權益為何?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女性員工妊娠兩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流產者,應停止其工作,給予產期一星期。

我們可以很清楚的從案件內容中得知女性員工可以依上述的規定申請一個星期的產假,由於在床上休了兩天假之後,員工自行決定出國協助公司參展,公司事後還是得補員工五天產假,以利員工休養。

二、女性員工出國協助參展即是『工作行為』:

我們來討論女性員工出國是去做什麼?簡單來看只會有兩種選項,一是公行為、二是私人行為,以此案來看的話,員工在休了兩天之後,仍出國協助參展,只要有明確的證據、記錄,員工的確是在協助公司參展,這就是工作的行為,即使員工不是準時參加,但其因素係屬不可抗力,公司只得比例調整補助金額,絕非向主管主張退還全額的補助。

三、公司的觸法風險為何:

明知員工小產,為何不阻止員工出國出差:

員工銷假上班、更改機票日期,基本上公司一定會知情,我好奇的點是為何公司還允許員工出國出差?雖然這是員工的選擇,但如果期間出了任何的狀況,基本上就是職業災害,公司在這個決策上面冒了相當大的風險。

向員工追討出差的補助是否為苛扣工資:

既然有工作之行為,且公司也事先知道,勞工有給付勞務,公司也相對的要給付報酬,所以主管事後追回相關補助的動作不但有違反民法債務不履行的規定,也有以不當方法苛扣員工薪資的疑慮。

個人覺得有觸犯性別歧視的可能: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0條:

雇主對於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所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

這是我個人的想法,如果出差中的同仁有男也有女,基本上都應享有同等之出差補助,考量到此女性同仁情況之特殊,特別是小產之後,自願暫停休產假,出國協助公司參展,精神己屬難得可貴,若公司以不合理的要求、沒有根據要求員工退回公司補助,我個人覺得有違上述的規定,如果我是承辦人的話,是會引用此條主張裁罰。

結語:

我會建議這位女性員工先按兵不動,如果公司未經同意就扣回相關的補助,立即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並請公司提供相關的規定以資說明,我想主管機關針對此種特殊性的案子,會有很快的回應及動作,我想上述的裁罰,應該是避免不了的,光是性別歧視一條,就會有中獎的機率,人資看倌們不得不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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