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9日 星期六

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說:憲法大過勞基法,想對抗我就來告我吧,這個邏輯有什麼問題?


昨天銘傳大學的演講圓滿結束,有幾系所的教授邀我去系上演講,後來…很像變成要在全校週會上演講,受寵若驚,但也很感恩師長們給我這個機會,昨天在離開學校的時候,才發現自己會的東西是可以幫助很多人的,心中的激動可是久久難以平復啊,這果是我想要的未來,也請大家繼續給我支持與指教。

隨著大學畢業季,基本上很多求職的爭議就會開始發生,這一個案子我曾經接手處理過,今天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新鮮人小敏7月13日到律師事務報到,從事會計助理的工作,到了8月13日的時候,期間每日工作時數都要10小時以上,且不能申請加班費或補休,因此在8月14日向事務所老闆提出辭呈,結果被律師老闆嗆聲:我們的合約中有載明,離職須於3個月前提出,若違反的話則不給付薪資且要賠償。

小敏查了相關勞動法規之後,直接提出質疑,為何只服務了1個月,預告期間根本不用3個月啊?得到的答案是:憲法大過勞基法,就算違反也不會怎麼樣,想跟我對抗,全台灣的律師也打不贏我…請問該怎麼處理?

一、遇到這種狀況先不用慌,求助相關單位:

我當初是因為在勞動局的前輩,請我接手這個案子(因為這種法律服務,我是不收費的,人緣不錯!!)我看了相關的內容,很明顯是職場上的詐騙(看小敏是新鮮人就用錯誤的法律概念嚇唬她),看倌們有遇到這種狀況,先不用怕,打個電話去相關單位詢問即可(台北市請撥1999)。

二、合約關係確定是僱傭合約,當然適用勞動基準法:

合約的內容看了,如果有勞健保、上下班打卡時間…當然適用勞動基準法,所以只做了1個月,是可以當天就提出辭呈,辦理完交接手續就可以離開了。

三、合約內容如果違法,簽了又怎麼樣?

的確當初簽的合約中是有一條離職須於前3個月提出,否則將負相關損害賠償的責任,有一個概念很重要,那就是如果合約的內容條款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簽了會有效力嗎?我不敢說沒有效力,但至少可以去相關的勞動主管機關來做判定,合約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是無效的,所以就算是簽了名又如何?

再者要賠償,那也要律師提出相關受損的證明,光這一點在實務上就已經很難操作了,請問一位會計小助理,才到職1個月,就能對事務所產生損害?這是有問題的!

四、勞動法令不是民刑法,不用上法院就可以解決了:

勞動法令不同於一般的民刑法,是有勞動主管機關可以代為諮詢、處理、協調的,所以針對律師的言行,我個人覺得不用太在意,因為能把法律比大比小說出來的律師,我還真的沒有認識半個,因此我建議小敏直接發存證信函除了要求終止合約關係之外,也告知已向勞動局申請調解,請律師務必出席。


五、葉問一個打十個,這律師應該是李小龍轉世:

那天我陪小敏出席,調解委員是一位資深的前輩,律師是一位30出頭的年輕人,有關於葉問與李小龍的說法是這位前輩說的,因為他看了相關的文件後,就問了律師這一句話,這是我第一次在調解現場笑出聲音(各位可以想像一下那位律師臉上的表情,超經典的!)

結論當然是可以預期,律師同意小敏的離職,並支付小敏原本的工資、加班費用(因為小敏有將出勤卡作記錄),案子圓滿的解決。

結語:

很簡單的案子,但卻讓我印象很深,我從不敢說自己是法律人,但知法守法的概念還是有的,看到這位律師的作為,只能說我引以為鑑,也以此案例告訴各位看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權利是要去爭取的,不用害怕,求助不是一件丟臉的事,但如果是懼於對方的身份而不敢吭聲,只敢背後抱怨的話,那才是真的對不起自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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