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9日 星期六

即時新聞分析:面試約定上班地點與實際上班地點不同的時候,會有什麼樣的狀況呢?

現在距離我演講還有半個小時,天啊,銘傳大學的階梯真的是名不虛傳啊,走到上面已是全身大汗,現在人在學生餐廳的冷氣口下打字,好險有冷氣,不然真的會屎人…。


永無止盡的階梯…


正好最近接的講座都是關於求職安全,其實不止是剛要畢業的學生用得上,連一般的求職民眾也是需要相關的知識,所以今天就這個問題來跟大家做個分享!!

一、所謂的工作地點也是勞動條件的其中一項:

這個我想不是什麼大問題,但是各位要知道,公司在面試時所告知的工作地點,在決定請勞工上班時,其實就已發生了契約上的效力,如果要再做任何的變動,都應得到勞工的同意。

二、在簽勞動契約時要注意公司名稱是否一致:

很多人在 報到的時候,契約連看都沒有看,比較有規模的公司,人資部門的人員會解釋合約的內容,但大部份的公司只是做個形式而已,這可以當做一個觀察點,如果合約連解釋都不解釋,這間公司就要注意了,因為勞資爭議通常都是會發生在公司規範的爭議上,『以小觀大』是我常給客戶、學生的建議,要注意。

所以在簽約之前,麻煩看一下上面的公司的抬頭是否為同一間公司,如果不是,就要當下表示疑慮,並拒簽合約,別為了工作而工作…一開始就搞這招,我想後續的動作絕對會更多。

三、任何的勞動條件變動都要經過勞工的同意:

如我所說,公司在更動勞工薪資、休假、工作地點、工作部門都是屬於變更原本議動的條款,因此未經員工同意,不得擅自更動,很多公司都會搬一條『服務公司指揮』來壓勞工,不好意思,所謂的服從公司指揮是指在合約記載的範圍內,絕非是公司要怎麼做,勞工都要配合,這點觀念很重要!

四、如果有任何的變動都應做合約的附件:

再來任何的變動,建議都要記載在合約中,不用重簽合約,只要在合約後面檢附幾張表格,記載變動的內容、時間、相關人員的簽名即可,這一點很多人、公司都不會做,等到有爭議的時候,全部口說無憑,我在調解的時候常常遇到這種狀況,這也是要注意的地方。

五、企業擅自動作會有觸犯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的風險: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第2項1款: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處罰為新臺幣30萬~150萬!!

所以不要以為勞工什麼都要配合公司,這篇文章應該會有警示的作用,不要以身試法。

結語:

現在寫結尾已是晚上時分,今天的演講十分的有意思,第一次被教授們包圍,聽說下一次是學校應屆畢業生,我非常的榮幸可以被邀請,有了大家的支持,我可以繼續的寫下去,晚安囉,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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