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8日 星期五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該怎麼做才是最效的方式呢?


今天早上在客戶公司的時候,看到相關的函釋,偷笑了一下,之前有說過實施的Line簽到制度,沒有想到出現在勞動部的解釋令中,哈哈哈,非常的開心,不過也接到了幾位網友前來詢問相關的問題,共同點都在於:該怎麼記載才是有效的方式?今天就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一、運用勞資會議與員工議定各種加班程序:

我個人覺得不難的原因在於,加班程序目前都是放在工作規則或公司的內規中,勞工通常只有接受的份,但我的做法是召開勞資會議,讓不同部門的員工來提議討論『符合其工作性質加班程序』,這種事情人資看倌只需統整,而非制訂,這個概念很重要。

二、在勞動契約中載明與職務相符合之加班程序:

經由勞資會議通過的加班方式,我會主動向勞動局報備,並加在工作規則之中,而與各別部門的員工,我採取在勞動契約中,就其部門與工作內容,將細部的申請加班程序放上去,所以戶外工作人員不論是用GPS、LINE、簡訊…只要經由勞資會議通過的方式,就放在合約之中,讓新進人員一進公司就可以馬上進入狀況。




三、戶外工作之員工記載應檢附舉證之相關證明:

戶外工作者申請加班時,應檢附相關之證明,就像我現在使用的請員工用LINE照工作現場之照片等方式,檢附相關的證明,這也要訂定在申請加班費的程序之中。

四、未依合約載明方式申請加班,應列入員工考績:

未依議定之方式申請加班,是否可以不計算加班費?個人答案是否定的,因為員工加班是為既定之事實,為避免法律上之爭議,個人覺得還是得給付加班費,但應將員工違紀之行為列入考績,並依其情節,依其違規次數開立勸導單、懲戒單、申誡,履勸不聽者達一定次數者,是有機會可依情節重大來處理員工。

五、定期追蹤加班申請異常的人員及狀況:

隨時追蹤制度使用上有無狀況,一般來說,都是微調,引導員工使用正常的方式在勞資會議中提案,不但可以解決問題,也可以讓勞資關係趨於透明、公正,長遠來看對公司是有益的。

結論:

別被勞動部公佈的內容嚇到,盲點就在於讓不曾外勤的人資來制訂在外工作人員的申請加班方式…這是一件很瞎的事情,我有時還會請人資同仁來個『一日外出考察團』,讓他們知道實際工作上會有什麼樣的狀況,要用同仁的角度來協助處理問題,而非死守法規,造成彼此的不便,以上是我的經驗,與各位分享,如果有要相關文件的看倌們,請自己來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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