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1日 星期四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下午時段上班等於有請領加班費的權利嗎?


單週40小時的風暴正式展開,昨天晚上就有一位網友打電話詢問我相關的問題,沒有想到我擔心的事情已提前的發生了,開頭還是那一句老話:在爭取所謂的權利之前,請先確認是否觀念正確,否則只會徒增所謂的磨擦而已,今天的案例就是一個最佳的例子。

案件內容:

單位每兩個月會有一次藝文性的活動在晚上舉辦,所以單位會請主辦活動的同仁於下午時段開始上班,也就是1300~2100,但有同仁反映為何公司沒有加發加班費,引發相關的爭議。

一、加班費到底是以什麼為基礎:

加班費是以什麼為基礎,簡單就是以工作時數來做計算,以目前法令的規範,每日法定工時是8小時來計算,所以以此案來看的話,員工工作時數其實是沒有超過法定時數,且中間還包含休息、吃晚餐的時間,根本不到8小時,所以無從申請加班費。

二、調移工作時段與加班是不同的概念:

請主辦活動的員工從平日工作時間到下午時段開始工作,充其量只是調整工作時段,這與所謂的加班是完全兩碼事,因此員工可能誤解了加班費的基本概念。

如果公司有『夜間津貼』的設計,也許還可以作一些文章,但以此案來看,實在是沒有什麼關聯。

三、建議單位應在合約中註明清楚:

但單位也不是完全沒有問題,我個人建議應在勞動契約中註明此勞動條件:『本單位每兩個月會定期舉辦藝文活動,會請相關人員於當日延後上班時段…』等類似的約定條款,或者是用公告的方式來告知員工,以求避免類似的爭議。

四、原則上調移工作時間還是得經過員工同意:

如果沒有事先告知的話,臨時調動還是屬於調整勞動條件的範圍,依法令規定還是得經過員工的同意,否則員工得拒絕公司的要求…雖然實務上員工會很少拒絕,但如果在單位發生這種衝突,多多少少會影響工作職場上的氣氛,因此我還是建議宜事先議定,且將條款書面化,以求周全。

結語:

其實有很多勞工真的是搞不清楚自己想要的是什麼,以為只要主張就會有東西…這種觀念其實是很危險的,個人還是強調對話的重要性,法律永遠都只是參考,別把法條當武器耍…那只是會傷人傷己,百害而無一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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