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9日 星期二

隨時監看員工行蹤,這種勞動條件是否合法?我們來討論看看!


昨天看到的新聞,覺得很有意思,今天拿來與各位分享,很多同學都會問我為何不拿兩週40小時的新聞來做討論的議題,我只能說,如果政府那隻手持續干預勞動市場的話,只能說會有更大的爭議會出現,一年有將近1/3的時間在休假,勢必勞工工作的素質更加的重要,但我想這是政府所不能、無法顧慮到的,因為一切都是與選舉有關,其實說我悲觀嗎?我只能說這是一個進步的過程,過程也許會很痛苦,但希望我們都能從中學習與進步。

案件內容: 

一間企業發給員工手機,裡面灌有一種監控軟體,也就是說員工的行蹤GPS系統,員工覺得下班時間為其私人時間,拒絕裝載其軟會,因而被公司解僱,一狀告上加州法院,目前正在訴訟中。

如果這個個案是發生在國內的話,各位人資看倌們該如何反應及處理呢?

一、要求是否合理還是要看職務的內容來認定:

此案中當事人是金流公司的業務主管,由於其職務內容是有替客戶處理大筆的現金匯款,所以其工作當然有其重要性、機密性,但至於是否可講員工下班時間隨時監控?除非合約上有簽署相關營業機密的條款,否則員工還是得以拒絕在其下班時間接受公司從蹤監控。




二、在合約中是否有此監控員工同意條款:

在這個個案的相關文件之中,只有看到員工是事後找老闆詢問及抗議,因此先暫時推定合約中沒有此條款之簽署,以現今個人資料保護法大行其道的前提下,很多公司都會在勞動契約上載明『搜集員工資料、監控員工信件的同意條款』,所以如果沒有事先告知員工、載明於合約之中的話,公司很難主張員工必須接受此監控同意勞動條件,意思是說,員工得拒絕。

三、是否可以員工拒絕安裝做為解僱的要件?

事前沒有告知、沒有簽署相關條款,事後要逼員工就範,我想再這麼操作,也無法與直接解僱連上關係,最多也是與第11條資遣相關規範有關,絕非像此案中雇主可以直接將員工解僱。

重點在於是否事先告知,如果沒有的話,很難去舉證及主張員工不服指揮、對公司產生立即實質之損害行為…這一個概念還請各位看倌們提醒老闆,切記一定要將相關條件書面化,這才有辦法避免此類的爭議。

結語:

這案子其實可以突顯出美國員工的民族性與國內員工的不同,針對自身的權利會不惜上法院找出事實的真相,這一點是我們國內員工所要學習的,勞動條件是所有爭議的開端,唯有事前告知、約定書面化,才有辦法有效的建立起共識,避免爭議,今天此案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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