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在PPT上看到的一個問題,內容對於公司違反法令多有陳述,但最後的一個提問,卻讓我有點驚訝,網友想自已開立離職證明及服務證明…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因此我今天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一、離職證明是否可以自行申請?
我們先來看看傳統的離職證明書,這在網路上都可以找到,之所以拿出來討論,是因為怕網友會誤觸法網喔,所以要看清楚,不要填錯了。
紅色框架的部份,那就是公司人資負責填寫的地方,所以不要自行去搞印章就來申請,這會有偽造文書的問題,切記切記!看到這裡就會有人問了,那如果公司不願出具的話,是否就沒有辦法申請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請看下面的兩個欄位,當事人仍可向勞動主管機關、或是個人提出聲明來申請,所以不要弄錯了欄位,在這裡,小弟再提供一份文件給各位參考,這是台北政府勞動局所提供的『失業勞工離職證明申請表』,各位先使用這一份來向勞動局申請,是一個有效且安全的做法,但先說,裡面會有調查原因,所以不見得會讓申請者都可以拿到『非自願離證明』,只能保證可以拿到『離職證明』,這中間的差異是關於失業補助的部份,勞動局不敢打包票,這一點大家要有心理的準備。
二、服務證明書是否可以自行開立?
如果對於勞動基準法熟悉的話,就會知道勞基法有以下的定:
勞動基準法第19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違反者處2萬~30萬的裁罰。
所以雇主是不得拒絕員工之申請,但還是一個前提,法律有說員工可以自行開立嗎?我想答案是明顯且確實的,如果擅自開立的話,還是會有偽造文書的問題,以下圖例給各位參考:
結語:
簡單的概念,但會有嚴重的法律效果,人在不理智的時候最不要衝動行事,因為那只會讓自己也陷進去,別一直以受害者的想法及態度來處理事情,那只會讓自己也有觸法的風險,與各位分享。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