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5日 星期六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公司以上櫃為由,強迫員工簽營業、競業禁止條款是否合理?
網友前天提出來的問題,我想了一下,如果單就是否要簽署這件事情討論,內容可能不太足夠,所以我會就企業應該如何因應及處理,做一些討論,與各位分享,現在是凌晨兩點,睡不著,只好先將文章做一些存貨的動作,怕哪一天沒有空的話,可以拿上來應急,與各位分享:
一、營業秘密、競業禁止是否因應於企業經營之所必須:
這兩個條款都會有所謂的成立要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企業經營之所必需』,此案中公司因為要上櫃,所以公司機密、競爭優勢是優先要保護的區塊,所以公司的要求實屬合理。
但在這要提醒企業,所謂的經營之所必需,還是有程度上的不同,公司在做此條款前,應先把公司經營項目、趨勢做個清楚的描述及文字,以防員工會有疑慮。
二、應先建立完善的文件保密制度或文件機密註明:
如果只是拿幾條法律條文要員工簽署的話,那也未免太兒戲了,公司在簽署前,至少要建立內部文件保密制度,或基本的文件機密等級的註明,以防員工萬一不簽署的話,至少可以做一個清楚的防備機制,但坊間很多公司其實在這一塊是沒有很清楚的概念,只妄想用法律條文就可以約束員工,這個觀念是很有問題的。
三、不同的部門、級職,應要做清楚的分界:
這也是一個很老的問題,也就是企業並沒有針對營業秘密、競業禁止條款做程度上的區分,仍是幾條條文打死全部,這是一個很危險的概念,所以在做完相關的文件機密分類之後,最重要的就是就不同部門、職務,去做各別的相關條款,這才有利於之後勞資會議的說明。
四、召開勞資會議,要與勞工溝通及協商:
此案例是針對已在公司服務之員工,所以這也是屬於勞動條件之變更,公司應該要召開勞資會議,將相關事項做清楚的說明,然後還是得經過勞工之同意,才能簽署相關的條款。保險的做法就是將協議的方式、內容、時間點清楚的向當地的勞動主管機關做核備的動作。
結語:
關於這個問題的答案,如果公司真的有經營上之必須,是可以向舊員工提出這個要求,但…上述的步驟,仍建議公司照著去一步一步的執行,最重要的是要員工了解嚴重性,而非草草想用條文來約束員工,法律條文再嚴苛、細密,也防不了人心的變動,所以建立制度、溝通才是最為重要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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