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5日 星期三

向公司請假,老闆娘要我支付職務代班費,這合理嗎?

這是三年前的新聞照片,不過這幾天似乎又聽到了代班費的問題,反正擇日不如撞日,就在今天,我來分享關於代班費的主題,最近好像因為部落格的關係,本人都會接到記者來電詢問,包含阿帕契女王家外傭…也可以來問我,當然本於服務的精神,我還是盡力的回覆問題,希望可以對大家有所幫助,話不多說,來開始今天的主題。

一、案件內容:

員工的職務是內勤內務,公司最近下達了一個命令,那就是員工請假,不論是哪一種假,都要支付職務代班費,理由是給代班的同仁一種鼓勵,請問這合理嗎?

二、代班費的制度其實是存在的:

其實這在公家機關很常見,以下可以給各位參考一下新北市政府的『職務代理人之支給報酬標準表』


但這代班費是由公家機關統一支付,並非由員工自行支付,這個概念請記得,基本上人事成本本來就是政府、企業所要負擔的,只是支領的人員不同罷了,切記!

三、請假本是員工的權利:

說一句老實話,國內的休假制度,可以說是種類完備,想要怎樣的假都可以找到,但有一點很重要,那就是每一種假,其對價關係都已規範在法條中,事假不支薪、病假半薪、特休全薪…等,這就是在保障勞工與雇主的權利,況且很多假都有身份上的限制,比如說:陪產假就必須有婚姻關係、且懷孕這兩個要件,因此只要是理由正當,公司是不得拒絕員工請假的權利。

既然請假是員工的權利,那就不得對於其請假做任何變相的要求,更不應該叫員工出所謂的代班費,因為那是在勞動法令的架構下,雇主所要負擔的成本,這種轉嫁的行為己實實在在的違反相關法令的規範。

三、代班費實為變相的扣款:

勞動基準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先說一個基本的概念,一個月30000的薪資,除了扣除勞健保自負額度、福利金之外,不可做其他名目的扣款,所謂的扣款就是巧立名目,將營運成本轉嫁在員工身上,要員工負擔,這在勞基法中已有明確的規範,而主管機關對於這一條也是採取重罰的策略,9萬~45萬的裁罰,我曾經碰過一件,雇主臉都歪了,有心想嚐試者,可以試試!!

結語:

這個社會已經進入了『光怪陸離』的境界,什麼狀況都會有,但還是提醒一下有心犯案的看倌們,別偷雞不著蝕把米,那個隨之而來的後果可是很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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