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日 星期四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公補休是什麼意思,我怎麼看不懂?


昨天看到的新聞,覺得很好玩,於是上網找了相關的資料,加上正好有網友來信詢問這個問題,今天就用這個主題來做分享,不知道最近是不是年紀大了,怎麼不到五點就會起床,現在看了時鐘,時間正好四點五十分…天啊,我才不到40歲就已經有70歲的生活習慣了,真的是一個老人家囉!!




我針對員工爆料的資料來分析公補休制度的問題給大家參考:

一、因訂單過少需事先安排減少出勤天數:

任何的休假都是員工的權利,所以發動的一方永遠都是勞工,而非公司,所以任何與公司經營相關的因素,而要勞工以休假來配合的政策,都不會是勞動基準法上的休假,放心,在勞工請假規則中也找不到任何的依據。

二、公補休必須以加班時數抵回:

我只能說這家公司的HR真的很有創意,這不就是擺明強迫員工只能選擇『補休』的方式來消耗加班時數嗎?這也就是為什麼勞動部會說有違反勞基法加班費的規定,員工是得選擇申請加班費或補休,這間公司用變相的方式來將加班費成本降低,便已是明顯的違法。

三、若未於該年度12月抵休完,將於薪資中扣除:

天底下會有這制度,強迫員工補休來抵充加班費,萬一休息的時數過多,最後是用薪資來抵銷,這一招真的太狠,讓勞工即領不到加班費,連基本的薪資都會被剝削,一次被扒兩層皮,哪有可能不違法啊?




四、妄想用勞資協議來掩蓋違法的事實:

可以看看上述的圖例,看不懂對吧?沒有關係,因為根本連看都可以不用看,如果真的是勞資協議的話,應該是使用勞資協議,再者,如果沒有問題的話,也應該主動通報主管機關,一間公司內部針對相同的議題(如何抵消加班時數),竟然會有兩種版本的方式??這不正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嗎?



五、連勞工的特休假都不放過,可惡之極:

看看第一條的內容,正以換休來論,就是一小時換一小時,而不是片面規定員工要用特休來抵,其實這家公司的HR是在玩文字的遊戲,一般員工哪會看得懂?但如果以法律公平性來看的話,員工的加班費、薪資、特休都被資方惡意的剝奪了,這只能用『罪大惡極』來形容,太可惡了啦!

結語:

只能說看看勞動部是否要出來徹查此案,政府一向對大財團十分的友善,如果拿出要求中小企業的標準來查,我不相信會沒有任何的結果…看完這則新聞心中真的有去報考勞檢員的衝動,看倌們別被文字遊戲所迷惑,如同我之前所提的工時銀行制度,發動的一方永遠都是勞工,所以任何強迫的方式都是違反法令規範的,這一點請各位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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