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1日 星期六
可否要求員工在產期假期間,因職務關係去外地受訓?
這個問題也是前幾天一位朋友詢問的問題,我現在可能因為部落格的原因,很多問題都要思考一下,去想想怎麼做對個案對像是最適合的,很多網友常會來信問我文章的內容(錯字除外,哈哈!)但我都會強調個案,每一個案子不同,所以在適用上也可能有所差界,這一點還請大家了解。
朋友是一間公司的副總(42歲才生小孩,厲害喔!),她在產假期間,因為當初在與公司的合約上,的確有載明每年的3~4月都要到國外去接受相關訓練,中間的費用當然是由公司買單,她在簽合約的時候,從沒有想到自己要生小孩,所以也簽下去了,那麼現在這個狀況,連公司的人資經理也很頭大,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因而詢問我的意見。
一、產假是具有強制的規範,不得任意拋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勞動三字第01622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女工分絻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係為保護母性法律明定停止工作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個別勞動契約方式拋棄。
可見產假是國家的強制性的規定,其目的在於保障女性及幼兒有休養生息的時間,任何合約上的約定,都不可跨越這道法令,所以朋友公司合約上的約束,在這個時間點,是不生任何的效力。
二、但如果員工身體狀況允許,是否可行?
朋友是一個極有責任感的人,因為這個訓練不是一般的教育訓練,而是產品的相關知識,每年都會有所不同,如果錯過了,將會為公司帶來損失,所以她問我是否可以自願去參加?產假是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前面的解釋令是針對惡質企業主,變相逼迫員工,但如果員工是真的自願的話,主管機關通常也是放給勞資雙方協議之,不會多加干涉。
三、問題處理方式:
訓練方式變更:
後來我提了一個方式,先讓公司與國外廠商聯絡,並說明狀況,詢問是否可以用視訊的方式進行線上訓練,在獲得同意後,朋友也不用飛出國,而在國內受訓。
訓練地點變更:
因為產品的知識有其機密性,為了怕洩密,每天會有公司車直接接送朋友往前內湖總公司,資訊部門的小會議室進行每日2小時的訓練,並聘護士在旁照顧,以防突發的狀況。
報酬另外計算:
產假期間己有薪資,針對這一段時間的訓練時間,公司也另外再補發一個月薪資做為報酬,且中間的通勤費、獲士費用都由公司統一支付。
結語:
如果看我文章的題目,用法條的標準來看,那就是不行,但看看我的處理方式,最後還是讓勞資雙方都得到了可接受的方式,可以給大家一些想法,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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