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衛福部的新聞稿引起了我的注意,由於有醫療人員反應在過年期間(除夕~初三),未領有加倍薪資,引起勞動主管機關注意,到底輪班制是否適用國定假日?我們今天以衛福部的新聞稿,來做一個分享及討論。
一、衛福部的主張為何?
護理人員是採取三班輪班制,休假日並非例休及國定假日,年節期間的假期己輪調至其它日因應,所以並無勞動部認定過年期間上班應加倍薪資的問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勞動二字第0980088616號函:
事業單位與特殊工作者得另行約定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但實際工作時間不得超過約定之正常工時。不過事業單位應依核備之約定給予例假,並不得使勞工在該例假日工作。但經徵得勞工同意者且加倍發給工資者,不在此限。
意思很簡單,何謂特殊工作者,只要不是週休二日(六、日),便可以算是特殊工作者,任何使用輪班制度,不論是飯店、保全、醫療人員…等都是特殊工作者。以下列的圖例做示範:
國定假日是否有適用輪班級?其實沒有很多人在討論這個制度,但我詢問過勞動部的資深承辦人,其實還是適用於輪班制,只是必須要用一種彈性更換假日的方式來進行,這也是衛福部的新聞稿中,認定除夕~初三已在前面就進行了換休的動作,因此並沒有假日工作加倍薪資的問題。
二、醫療盟律師打臉的論點基礎在哪?
在上面的解釋函令中,有一段文字『須徵得員工同意』,也就是說,換休必須經得員工的同意,我以前在飯店工作時,每年過年前,都是要經過大家的討論,看誰輪過年班,相信我,我父母曾經有兩年晚上除夕是來飯店吃飯,我是一邊工作、一邊看他們吃年夜飯…所以我知道那種感覺。
但是否有經過員工的同意,我個人的建議是最好要召開勞資會議,讓勞資會議來決定誰過年休假、誰過年留守,並運用彈性換休的方式,讓不能過年回家的員工先行返家與家人團聚(這一點我看目前很少公司會做一件事情,特別是服務業),如果無法預先排假的話,那麼過年上班的員工就必須給付加倍的薪資。
被醫療聯盟點名的醫院中,我相信一定沒有勞資會議的記錄,頂多只有行政命令的公文罷了,這種處理方式,也難怪基層員工會不滿,而讓勞動主管機關盯上的後果…我想這些醫院難逃被裁罰的後果。
結語:
排班制是否適用國定假日,這個答案是肯定的,但排班制有很多種的安排方式,所以換休、提早休、不休,這三種狀況所導致的過年期間上班是否有加倍薪資…會有不同的答案,但在根本原因,是醫院應該要與員工開勞資會議,確認排班的狀況,以及相關人員的休假方式,才有辦法確認過年期間上班是否有加倍薪資的狀況,這一點請大家要先有清楚的概念,而非二選一的思考模式,因為裡面的細節是很多的,與各位分享!
我想請問一下輪班制適用依據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勞動二字第0980088616號函,問題對這函解釋是勞動部嗎?本人身處銀行業資訊單位的機房,非24小時,但於周一至周五早上八點至晚上十點找四個人排班,四個人中找一個人由凌晨兩點至早上八點待命處理緊急情況,有通知才出勤,週六屬休假,週日屬例假(可能突發出勤),我想請問這種型態的上班是否屬於輪班制?不管是不是輪班制,如果像春節六天或平常的休假日,出勤的算法要怎麼算,因為公司說是輪班制,不館休假日出勤多久一律只給值班費600,請問是否有違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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