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6日 星期一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請別簽這種馬關條約


最近可以說是離職的季節,很多朋友都在這段期間轉換跑道,因此本人的電話可以說是沒有停過,有關於合約上的爭議都沒有斷過,這個主題其實之前我就有寫過相關的文章,但為了回覆網友的問題,我今天仍拿這來做分享的主題,希望可以給大大家幫助,謝謝!!



一、什麼叫做合約期間訂為1年?

再說一次,勞動契約除非有特殊狀況、且須經向當地勞動主機關核備通過後,才會有定期契約的適用,所以不論公司的原因為何、主張為何,都會是有法律上的問題,看倌們碰到此種狀況,請先考慮一下,這間公司有無考量的必要。

二、私人企業的約聘根本就是違法:

約聘在公家機關是適用『約聘人員約聘辦法』,根本沒有適用勞動基準法,但在民營企業裡,約聘只是一個變相違法的名詞,所以只要看到約聘這兩個字,那就要小心自身權益絕對不像是正職員工一樣,隨時都會被終止合約。

三、公司要員工離職,就是要付資遣費:

只要員工沒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2條各款的規定,那就只有給付資遣費一個選項,就算合約中有述明『放棄上述條件之抗告』等條文,呵呵呵,違法事由就算是簽署合約,其效力也是自始至終無效,因此這位網友放心,公司終止合約就是要給付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四、合約中關於試用期的評核標準為何?

公司既然敢在合約中載明隨時得終止合約等情形,那麼標準在哪?員工是有權利要求公司提供相關的證明及文件,如果公司提不出來,那麼就是惡意傷害員工的工作權,罪加一等,如果上了勞動局,請記得要求公司提供相關的證明,不過以我的實務經驗,公司都是提不出來的。

結語:


在職場上,我想各位都要學習判斷及自我保護,這能力是必要的,別看都沒看,然後就簽下去,等到出事,再出面控訴企業如何如何…別忘了,時間就是員工最重要的成本,與其事後訴諸媒體,不如在事前好好的做一些功課,這才是長遠之道,我也知道,這種制度在很多大公司都存在著,勞動局的長官們…該好好的查一查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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