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6日 星期五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員工控告客戶,公司是否能請員工離職?


這是我前天晚上1200的時候,大學學弟傳給我的一個案子,我看完後,當下就答應學弟來做今天分享的主題,開始之前,我先跟各位分享一下今天早上,我在健身時接到一通電話,是以前的前輩,她自身是慈濟人,結果這個身份竟然讓她女兒在面試的時候,被面試官羞辱,且沒有錄取…說到這裡,各位應該了解我的意思,慈濟的問題有很多個面向,但是否要一杆打翻一船人,我留給大家一個思考的空間,台灣目前充斥著『清算』的氛圍,我明天要去處理這件案子,一句情緒性的用語換來就業歧視,值得嗎?建議大家好好思考這一件事情,切莫像這位面試主管一樣,很不專業。

一、案件內容:

一間有線電視頻道的客服人員,因為在告知客戶有費用尚未繳納,遭到客戶1.5小時的怒罵,員工憤而提告,且去警局備案,準備相關的法律程序,但…據媒體報導,該名員工竟然被公司要求離職,這該如何處理呢?

二、員工告客戶,公司的角色為何?

這一件案子起因在於客戶沒有繳費用,客服人員在解釋時便被罵了一個半小時,基本上員工並沒有任何的過失,且是將應收款項收回,屬於履行職務的內容,公司應扮支持者的角色,且配合警方調查,將證據備足,以利後於後續訴訟的進行,員工沒有過失,當然是要全力支持。

三、勸退員工的行為本身並沒有違法:

勸退這個行為,其實我想有看倌一定有過相關的經驗,勸退通常都會是請員工自請離職,只要員工同意的話,基本上就不會有任何的問題。但…有那麼簡單嗎?

但公司強迫員工要離職的話,那麼就會有剝奪工作權的問題,人民工作權可是憲法所賦予的權利,公司這麼處理的話,不但依法無據,且絕對會被勞動主管機關裁罰。

四、資遣可不可以?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 歇業或轉讓
2 虧損或業務緊縮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

這五款規定在本案中,沒有一項是適用在這個員工身上,所以如果公司認為支付資遣費就可以將員工請走的話,也是一樣會觸法。

結語:

員工控告客戶,要看案件的內容為何,才能知道公司所處的角色在哪,這間公司如果真的是叫員工走人,不但沒有解決問題,反而還要被勞動主管機關盯上,那才真的是吃力不討好,勞動法令中的確很少有這種案例,讓我學習了新知,與各位分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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